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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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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花莲县傅昆萁县长宣布将任命徐榛蔚女士为副县长,内政部表示,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相关规定,傅县长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为副县长,涉及利益冲突,应予回避;如果未回避,所作之人事任命应属无效。
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7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所称「关系人」,依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包括公职人员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所称「利益」,依同法第4条第2项规定,包括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之任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
据傅县长对外宣称,与其妻业已离婚,内政部表示,依民法第1123条第3项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因此,傅县长与徐榛蔚女士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属关系,将依事实认定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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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
第七十八条   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停止其职务,不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之规定:
一、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贪污治罪条例之图利罪者,须经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罪者。
三、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者。
四、依检肃流氓条例规定被留置者。
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职务之人员,如经改判无罪时,或依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职务之人员,经撤销通缉或释放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得准其先行复职。
依第一项规定予以停止其职务之人员,经依法参选,再度当选原公职并就职者,不再适用该项之规定。
依第一项规定予以停止其职务之人员,经刑事判决确定,非第七十九条应予解除职务者,于其任期届满前,均应准其复职。
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于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项原因被停职者,于其任期届满前,应即准其复职。

第八十二条   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辞职、去职、死亡者,直辖市长由行政院派员代理;县(市)长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乡(镇、市)长由县政府派员代理;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派员代理。
直辖市长停职者,由副市长代理,副市长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员代理。县(市)长停职者,由副县(市)长代理,副县(市)长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乡(镇、市)长停职者,由县政府派员代理,置有副市长者,由副市长代理。村(里)长停职者,由乡(镇、市、区)公所派员代理。
.........
县长停职,副县长代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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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律 字第 0910024115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1 年 03 月 07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
法务部公报 第 284 期 59-60 页
相关法条: 行政程序法 第 3、44、46 条 ( 90.12.28 )  
要旨: 关于警察机关考核评鉴制度,是否适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规
定乙案

主   旨:关于警察机关考核评鉴制度,是否适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规
      定乙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三。请 查照参考。
说   明:一 复贵署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警署督字第○九一○一○一七三八号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对公务员
        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而有关改变公务员之身
        分或对公务员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人事行政行为,或基于
        公务员身分所产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遭受侵害者,仍应依本法规定
        给予相对人程序的保障,例如陈述意见、阅览卷宗及教示救济方法之
        记载等等,方符现代法治国家程序保障之要求。至于非属行政处分之
        其他人事行政行为则视个案情形,由主管机关自行斟酌 (司法院释字
        第四九一号解释、本部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第一次及第五次会议结论
        参照) 。查本件关于「各级警察机关所属人员考核实施要点」之考核
        资料系作为员警年终考绩及迁调、任免、奖惩之重要依据,并提供主
        官行使人事权之参考,似为非属行政处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为,揆诸
        前开说明,固不适用本法卷宗阅览等程序规定,惟仍得由主管机关视
        个案情形本于职权审酌。
      三 又本法第四十六条有关卷宗阅览之规定,系规范行政程序进行中,当
        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主张之程序规定,并得于行政程序进行中及行政
        程序终结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前为之。而本法第四十四条及行政资讯
        公开办法则系规范行政机关资讯公开之基本原则及应限制公开或提供
        之范围,二者适用对象及范围并不相同,并予叙明。
      四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郭○荣、 (○二) 二三六一九四九○。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90)法律决 字第 003663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0 年 02 月 01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
相关法条: 行政程序法 第 3 条 ( 89.12.27 )  
要旨: 关于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对于公务员所为人事行政行为
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究何所指疑义

主   旨:关于 贵局建请本部就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行政程序法
      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对于公务员所为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
      序规定,究何所指疑义之结论,再予审酌乙案,经本部于九十年一月九日
      以律字第○四三六三一号函请考试院秘书长表示意见,案经考试院秘书长
      于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考台法字○○三三六号函复本部,兹检送上开
      函乙份,请 查照。
说   明:依考试院秘书长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九十考台法字第○○三三六号函办理。

附   件:考试院秘书长 函
                                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九十考台法字第○○三三六号
主   旨:关于嘱托就人事行政局建请 贵部就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第五次会议,讨
      论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对于公务员所为人事行政行为不
      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究何所指疑义之结论,再予审酌案表示意见一案,
      复如说明二,请 查照。
说   明:一 依据 贵部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九日法九十律字第○四三六三一号函
        办理。
      二 关于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款有关「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
        行为」之意含范围,前经本院蔡副秘书长良文于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
        日邀集部会常务副首长、暨院部会业务单位主管等,召开本院暨所属
        部会因应行政程序法实施相关事宜第二次会议进行研讨,经决议:同
        意 贵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法八十九律字第○○八三九三号函说明
        二之具体结论: (一) 凡构成行政处分之人事行政行为,因于事后当
        事人仍可依诉愿、行政诉讼程序或其相当之程序请求救济,故行政机
        关于为此类行政处分时,即应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为之。至于非属行
        政处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为则视个案情形,由主管机关自行斟酌。 (
        二) 改变公务员之身分或对公务员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人
        事行政行为或基于公务员身分所产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遭受侵害者
        ,仍应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为之。 (三) 退休、离职公务员对于行政
        机关于其具有公务员身分时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提出陈情者,仍依前
        述 (一) 之结论处理。 (四) 本法所称「公务员」范围应分别视其事
        件适用之法律而定,如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保
        障法等。上开会议决议并经提报本院第九届第二○七次会议,纪录在
        卷。

...........
人事行政是否不适用行政程序法,还有区分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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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了解花县长是停职还是八年要徒期撤职执行?
但一定可以任命?如果未来正房变情妇,不是家属.
人事行政处分,可以救济且有行政程序适用,更有愿和诉讼,所以官司有得打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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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不要太激动
现在很多人欠债,面临债权人追讨
如果孤家寡人,自己跑了
如果有偶有子女的
还是自己跑了
为了怕连累配偶.子.女
很多都是办离婚
所以啦~~
少见多怪
法律是干么的?
人有了需求就开始找了
看如何符合法律要件
其他都是藉口
符合法令,不喜欢又怎样!!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2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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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言中了,真的花县长要打官司了.
内政部大动作,召集各单位,以假离婚来办.任命无效.还要罚钱.
即然任命a已经生效,只是上级监督机关认为无效b,那诉愿中还是副县长或不是副县长?那一个行政处分才具执行力?
等到确定无效,才不是,还是那时才确定现在开始不是?
中央有无干涉地方自主权?
另外利益回避,法理为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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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不打了.
不想争执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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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2 22: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幸言中了,真的花县长要打官司了.
内政部大动作,召集各单位,以假离婚来办.任命无效.还要罚钱.
即然任命a已经生效,只是上级监督机关认为无效b,那诉愿中还是副县长或不是副县长?那一个行政处分才具执行力?
等到确定无效,才不是,还是那时才确定现在开始不是?
中央有无干涉地方自主权?
另外利益回避,法理为何?


嗯~~问一下

既然是已生效的任命
可是一开始有说这种一开始的任命单纯属于人事行政行为
并不属行政程序法之规范范围内
后面柏桧道友有提到的函释应该是之后对公务员之身分或权益有重大影响者才能以行政处分来看待...是吧?!

如果任命为副县长的行为不为行政程序法所管
那么内政部认定为假离婚因而宣布其任命无效,并要罚款
那这种宣布任命无效....是指内政部撤销副县长的任命命令,是吗?
所以针对"撤销"可以提起行政争讼来争取....这点不知雪是否有理解错?!

至于利益回避
如果是假离婚,那就有事实上夫妻的判定
现在事实上夫妻....没记错的话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状况去看待
如果是这样就可以推定违反利益回避的相关法规了吧!

如果提行政争讼
按地制法或行政程序法
内政部的行政处分原则上不因提起行政争讼而停止执行
所以应该是函告无效的公文一到就生效了
但如果是直接走大法官解释那就不一样了
说不定这还可以做完四年咧~~~
大法官解释都还挺慢的不是吗?
而且在解释出来之前,内政部的行政处分是动不了这个人事任命的


[ 此文章被dancemusic在2009-12-23 09:0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3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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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利益回避
如果是假离婚,那就有事实上夫妻的判定
现在事实上夫妻....没记错的话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状况去看待
如果是这样就可以推定违反利益回避的相关法规了吧!

=======================================

民法对事实上夫妻是在解决家属间的互负扶养的问题, 但是好像不能就视为法律上的夫妻, 例如甲乙住在一起且形同夫妻, 但如甲、乙另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也不能就说犯了重婚罪, 况且离婚登记在尚未被撤销前, 内政部似不宜骤然宣布其无效.

内政部如仅针对花莲处理, 这也不合理. 因内政部应该为全国性的检视, 采同一标准一并处理. 不能因为他是脱党就大张旗鼓的攻伐.

如果修法, 也不宜溯及过往.

另外利益回避这个问题, 长期以来就有用「交义---相互任用」方式处理, 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 而且就举荐人才部分, 似乎因被举荐的人有关系就认为该是利益回避, 也不近情理.

那怎么办呢, 政治事件政治处理,--->人民用选票来决定吧

以上胡言~~胡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2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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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搞清楚
先有离婚事实
才能有任命
离婚事实内政部举证傅自己大嘴巴说出来,而认定假离婚
而推翻任命
先决仍需注销离婚登记
如果傅1.不乱讲话2.先分居1个月(没把柄)3.再任命(继续分居状态)4.等风头过了再一齐
那大家来打行政诉讼
民法87的通谋,外人很难举证的
法律没规定离婚不能同居
同居是指同房?,同屋?,相邻屋(地下室打通)?
政治人物看人啦~~
看不惯就不要选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3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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