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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不要太激动 现在很多人欠债,面临债权人追讨 如果孤家寡人,自己跑了 如果有偶有子女的 还是自己跑了 为了怕连累配偶.子.女 很多都是办离婚 所以啦~~ 少见多怪 法律是干么的? 人有了需求就开始找了 看如何符合法律要件 其他都是藉口 符合法令,不喜欢又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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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2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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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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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言中了,真的花县长要打官司了. 内政部大动作,召集各单位,以假离婚来办.任命无效.还要罚钱. 即然任命a已经生效,只是上级监督机关认为无效b,那诉愿中还是副县长或不是副县长?那一个行政处分才具执行力? 等到确定无效,才不是,还是那时才确定现在开始不是? 中央有无干涉地方自主权? 另外利益回避,法理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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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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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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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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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2 22:18 发表的 : 不幸言中了,真的花县长要打官司了. 内政部大动作,召集各单位,以假离婚来办.任命无效.还要罚钱. 即然任命a已经生效,只是上级监督机关认为无效b,那诉愿中还是副县长或不是副县长?那一个行政处分才具执行力? 等到确定无效,才不是,还是那时才确定现在开始不是? 中央有无干涉地方自主权? 另外利益回避,法理为何? 嗯~~问一下 既然是已生效的任命 可是一开始有说这种一开始的任命单纯属于人事行政行为 并不属行政程序法之规范范围内 后面柏桧道友有提到的函释应该是之后对公务员之身分或权益有重大影响者才能以行政处分来看待...是吧?! 如果任命为副县长的行为不为行政程序法所管 那么内政部认定为假离婚因而宣布其任命无效,并要罚款 那这种宣布任命无效....是指内政部撤销副县长的任命命令,是吗? 所以针对"撤销"可以提起行政争讼来争取....这点不知雪是否有理解错?! 至于利益回避 如果是假离婚,那就有事实上夫妻的判定 现在事实上夫妻....没记错的话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状况去看待 如果是这样就可以推定违反利益回避的相关法规了吧! 如果提行政争讼 按地制法或行政程序法 内政部的行政处分原则上不因提起行政争讼而停止执行 所以应该是函告无效的公文一到就生效了 但如果是直接走大法官解释那就不一样了 说不定这还可以做完四年咧~~~ 大法官解释都还挺慢的不是吗? 而且在解释出来之前,内政部的行政处分是动不了这个人事任命的
[ 此文章被dancemusic在2009-12-23 09: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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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3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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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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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利益回避 如果是假离婚,那就有事实上夫妻的判定 现在事实上夫妻....没记错的话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状况去看待 如果是这样就可以推定违反利益回避的相关法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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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对事实上夫妻是在解决家属间的互负扶养的问题, 但是好像不能就视为法律上的夫妻, 例如甲乙住在一起且形同夫妻, 但如甲、乙另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也不能就说犯了重婚罪, 况且离婚登记在尚未被撤销前, 内政部似不宜骤然宣布其无效.
内政部如仅针对花莲处理, 这也不合理. 因内政部应该为全国性的检视, 采同一标准一并处理. 不能因为他是脱党就大张旗鼓的攻伐.
如果修法, 也不宜溯及过往.
另外利益回避这个问题, 长期以来就有用「交义---相互任用」方式处理, 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 而且就举荐人才部分, 似乎因被举荐的人有关系就认为该是利益回避, 也不近情理.
那怎么办呢, 政治事件政治处理,--->人民用选票来决定吧
以上胡言~~胡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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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2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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