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11:48 發表的: 其實大大的想法我可以接受,只是我覺得,競合也要有過程...... 同樣時間,同樣地點,同樣行為,同樣是誤認客體,卻出現一個是「兩法益受害」,一個是「一法益受害」,實在是說不過去。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09-12-30 10:37 發表的 :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不等價客體錯誤中,則是「●1個過失毀損 + ◎1個殺人未遂」(毀損不罰過失這邊不談)。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著手後僅有毀損的結果,也就是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造成的結果不一致,才有討論未遂的空間。不過等價客體錯誤,既然行為人主觀有"殺人"故意,也有人被他殺了,既然主觀與客觀結果一致,就是既遂了,無須再討論未遂的著手了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2-30 11:56 發表的 : 晚輩以為皆是"兩法益受害" 所以才會認為是競合後的結果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12:06 發表的: 如果認為皆是兩法益受害,那麼等價客體錯誤中,應該是論「殺人既遂 + 殺人未遂 ,兩者從一重論以殺人既遂。」而非通說的「殺人既遂」 (如果著手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個人見解同大大)順便一題,有老師認為兩個都應該只論侵害一個法益,易言之,一個論「殺人既遂」,另一個論「過失毀損,然後不罰」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12:03 發表的 : 小弟拙見,這樣的說法聽起來合理,但卻存在被忽略的漏洞。行為人主觀有殺人故意,著手後僅有毀損結果,論以「過失毀損→不罰」及「殺人未遂」。代表行為人的行為總共侵害了兩個法益;而同樣時間、地點、行為,只是因其中一個客體換了,侵害的法益卻變成只有一個......。跳脫法律的角度好了,用打靶當例子,設槍手面前有A、B兩個圓形靶,槍手瞄準A靶打,會有誤中B靶的可能;現在將B靶換成人形靶,槍手一樣會有誤中B靶的可能。 意思是說,對於其「目標客體」,危險性都是一樣的。哈哈,每次聊這個話題,都會扯東扯西......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9 21:38 發表的 一個很簡單,也很困難的問題: 話說.......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超過10多人的意見,但還是沒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來當作喝茶閒聊的話題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 我想聊的是,將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套用至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上,所產生之矛盾 。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2-30 12:41 發表的 : 我有問題?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這個通說是從哪裡來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