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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

先用1140條來看:(乙)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用1145條來看喪失繼承: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甲)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A)甲因乙之過失而死==>乙繼承
(B)乙拋棄繼承=======>丙繼承(1138+1139)
(C)丙故意殺死乙=====>丙代位繼承(1145+1140)
(D)甲、乙同時死亡===>丙代位繼承(11+1140)

爭點在於甲乙同死
丙是依1139本位繼承OR依1140代位繼承?
通說認為1140條所謂繼承開始前包含同時,故採代位繼承為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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