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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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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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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大跟L大认为应加重刑罚的理由都是认为现行刑罚太轻了。
那简单~~~
185-3改成死刑不就好了。
而且需车裂、得就地正法。如何~~~~ 表情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2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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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2-02 23: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跟L大认为应加重刑罚的理由都是认为现行刑罚太轻了。
那简单~~~
185-3改成死刑不就好了。
而且需车裂、得就地正法。如何~~~~ 表情



倒是没那么严重啦,个人只是因为最近电视上常看到酒驾撞死人的悲剧~..~,有感而发而已.....

哪天换我酒驾被抓到,我就会抱怨刑责太重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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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2-02 23: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跟L大认为应加重刑罚的理由都是认为现行刑罚太轻了。
那简单~~~
185-3改成死刑不就好了。
而且需车裂、得就地正法。如何~~~~ 表情


呵呵.....其实加重结果犯之目的主要在:平衡刑罚
若是酒驾乃唯一极刑,恐怕大家会直接去杀人比较划算,因为这样刑责会比较轻一点表情
不过说真的:酒驾唯一死刑这吓阻力也太强了,只能说违反比例原则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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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严姓男子酒醉开车,是否需探讨原因自由行为,小的以为应先厘清严姓男子酒醉开车,是否构成不能安全驾驶罪:
一、刑法第185条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之特别规定,惟应注意者系「不能安全驾驶」之判断标准为何?如系服用酒类其标准为何,此应参酌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四条规定,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后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O‧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O‧O五以上,始构成不能安全驾驶。
二、另就各位大大认为现行法太轻问题,小的有位酒驾被抓朋友告知,酒驾罚金高达三、四十万以上(含易科罚金),若果如此,小的以为现行法并无过轻问题,只是缺乏宣导。
三、另就不能安全驾驶罪及过失致死罪,小的手头参考资料解答为两罪并罚,吾人从之。
表情 以上为小的浅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2-03 02:05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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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杀人罪;主观不该当。

可能过失杀人。
Ⅰ有援引「原因自由行为」吗?§19-3明文「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所以懂了吗,论过失杀人
Ⅱ本案是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所以不适用之!

学者也批评实务,「§19-3,是原因自由的例外,要正判断认定「自陷行为」与「不法行为」之因间关系才是,不能任意套用,否则全部案件,通通变成例外,皆成立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4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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