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9 10:29 发表的 刑总-山难:
【剧情】
甲、乙挑战攀登某高山,却因故被困于陡峭山壁上的一块小平地。经过数日,甲发现存粮已经不足两人撑到救难队的到来,于是心一横,将乙推下去。接下来就是见证奇迹的时刻,乙并未死亡,并且刚好被救难队发现。救难队问其甲的状况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于是装做脑袋受到重创不予回话。果不其然,乙所处的救难队并未找到甲,但奇迹总是不断出现,甲被另外一支救难队救走。
1.危难以紧急为必要,即行为人如未立即采取避难措施,即有可能丧失救助法益之机会。本件存粮虽已不足两人撑到救难队的到来,但符合紧急性吗?
2.在法益陷入危险时,应先考虑回避可能性,本件甲心一横,将乙推下去,直接以侵害他人利益之方式,将危险转嫁他人,符合必要性吗?符合相对侵害最小手段吗?甲大可抢走存粮即可,或私下偷藏,而无须杀人。
3.牺牲生命法益来保全其他利益,是绝对不符合衡平性的。杀人行为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09 11:45 发表的 :
甲
1.杀人未遂
2.紧急避难
3甲=杀人未遂但可阻却违法
乙
1.不作为杀人未遂(危险共同体)
2.期待可能性
3.乙=杀人罪不作为犯但可减免罪责
1.不论杀人行为是否于紧急避难有适用,要也是依避难过当,得减轻其刑,要无以阻却违法论。
2.不论此时甲乙是否为危险共同体,得以不作为杀人之未遂相绳,本题乙之行为与期待可能性咸无关联。
3.乙仅是对甲的自然死亡有所预见,故主观上并无不作为杀人或遗弃之故意。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09 15:04 发表的 :
单纯294以遗弃罪的话,不妨试一试有无适用新刑法294之1之情形)
q大,294-1只能适用具民法亲属关系。还是你的意思是多少提一下新修法的东西?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9 21:56 发表的 :
因为粮食可能所剩无几,如果少一人消耗粮时可能一人会撑得够久直到救难队发现,故甲推乙之事实,虽然为攻击性的行为,为了避免自己生命受到危险,虽为危险共同体,但此种义务冲突下,可以主张24紧急避难。
所谓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负担多数法律上行为义务,且唯有牺牲另一义务才能履行此一义务。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9 10:29 发表的 刑总-山难:
救难队问其甲的状况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于是装做脑袋受到重创不予回话。
题目中「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这句话会让人产生文义解释上的问题。到底是「甲的存粮也不多了,就算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还是「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一定撑不到教难队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