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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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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甲不小心撞倒乙,本以為只是跌成輕傷,不料次日乙因內傷嚴重不治,則甲犯(A)過失致死罪(B)傷害致死罪(C)過失傷害致死罪(D)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

就刑法之罪名而言,「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致死罪」是否相同?

就此題而言的本人主要疑問,在於其「罪刑法定」的問題,例舉如下:
殺人(致死)罪,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
過失致死罪,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
傷害罪,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致重傷罪、傷害致死罪,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
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

其中,並無「過失傷害致死、過失殺人、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


就c、d兩選項,並無明確的刑法法條,而法官自不能造法!由ii810638之說明「過失傷害致死罪等於過失殺人罪」(個人覺得奇怪),但就刑法之殺人罪第271-276條,並無「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但新聞常聽到「過失殺人罪」!

個人的疑問是:
過失致死罪是過失殺人致死罪嗎?亦為通說的「過失殺人罪」!也就是
過失致死罪=過失殺人罪=過失殺人致死罪
其所依的法條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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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1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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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5-14 20: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A)1.甲不小心撞倒乙,本以為只是跌成輕傷,不料次日乙因內傷嚴重不治,則甲犯(A)過失致死罪(B)傷害致死罪(C)過失傷害致死罪(D)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

就刑法之罪名而言,「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致死罪」是否相同?

就此題而言的本人主要疑問,在於其「罪刑法定」的問題,例舉如下:
殺人(致死)罪,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
過失致死罪,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
傷害罪,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致重傷罪、傷害致死罪,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
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

其中,並無「過失傷害致死、過失殺人、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


就c、d兩選項,並無明確的刑法法條,而法官自不能造法!由ii810638之說明「過失傷害致死罪等於過失殺人罪」(個人覺得奇怪),但就刑法之殺人罪第271-276條,並無「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但新聞常聽到「過失殺人罪」!

個人的疑問是:
過失致死罪是過失殺人致死罪嗎?亦為通說的「過失殺人罪」!也就是
過失致死罪=過失殺人罪=過失殺人致死罪
其所依的法條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



我前面提到,過失犯只有既遂與否的判斷,過失犯都是結果犯,過失犯並不處罰未遂犯。
過失犯須符合兩要點:1.主觀上非故意但也違背了注意義務2.超過自己預期的結果發生,但常理下是可預見得到的
所以你仔細想想,過失致死不就等於過失殺人嗎?在沒有所謂加重犯的前提下,致死不就等於殺人?因為結果都是死亡。
過失殺人致死在文義上不通。

簡單判斷,有怎樣的結果,才會有怎有的過失犯。
從意義上判斷,別被表面文字迷惑。
你的迷惑會有產生像過失致傷不等於過失傷害的疑問,但同樣在只注意既遂的條件下,致傷和傷害有何不同?

至於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在文義上也不通,沒有這種東西。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14 21: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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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誠徵答題練功團一起在此欄為大家回答問題或分享自己歸納的文章,沒有任何限制,幫別人解答,更可以加深自己的印象和邏輯思考,提昇自己功力。

俗話說能以自己的話告訴別人才算融會貫通。只用閱讀常常會無法瞭解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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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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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下列何者之任期不受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監察委員 (C)考試委員 (D)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其答案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二項!但看不太懂!

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請問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一定為「大法官」(15個中的1個)嗎?
請問二:大法官為終身職嗎?(憲法第81條)
請問三:大法官為正式的法官嗎?(指有審判民事、刑事、行訴之權?)
請問四:大法官主要的工作僅是解釋法律、命令等,是否抵觸憲法?與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嗎?還有其他工作項目嗎?
請問五:司法院院長若是大法官之一,而大法官為終身職,為什麼會有「任期」的限制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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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5-14 21: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A)31 下列何者之任期不受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監察委員 (C)考試委員 (D)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其答案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二項!但看不太懂!

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請問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一定為「大法官」(15個中的1個)嗎?
請問二:大法官為終身職嗎?(憲法第81條)
請問三:大法官為正式的法官嗎?(指有審判民事、刑事、行訴之權?)
請問四:大法官主要的工作僅是解釋法律、命令等,是否抵觸憲法?與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嗎?還有其他工作項目嗎?
請問五:司法院院長若是大法官之一,而大法官為終身職,為什麼會有「任期」的限制或保障?




答一: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一定為「大法官」(15個中的1個),並且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答二:從兩個角度來解釋就沒有疑問了。1.終身職是指無任期限制(實質為時間) 2.終身職是指所獲相關身分上保障待遇(實質為待遇)
這兩點的立法角度是為鼓勵法官能發揮踐行司法保障人權之功能。美國的大法官就是符合這兩點。
對於第1點,我國的大法官在任期上並不是無時間限制,除了正、副院長外,時間為八年。之所以大法官要總統提命和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基於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及民意政治基本理念所在。使總統享有司法院人事主動權,並實踐民意政治原理,讓立法院享有人事同意權(立法院是民意代表裡面層級最高),經立法院同意後才任命之。
對於第2點,依照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1 號解釋,我國大法官雖然不是永久任期之特任法官,但實際上為憲法上所保障的法官,在一些待遇上應和一般法官一樣(如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以其實適用第81條身分保障規定。

答三:在大法官第601 號釋字、大法官第601 號釋字協同意見書中可以了解,憲法上大法官為實際上正式的法官(憲法所保障的法官),反過來說就是保障人民司法權,並不局限於審判民事、刑事、行訴之權(大法官沒有針對個案之審判民事、刑事、行訴之權,但大法官實為最終且唯一之有權解釋或裁判機關)。


答四:目前司法院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內容除了一般人較為熟識的釋憲工作外,尚包括了參與憲法法庭職司政黨違憲與否的業務。


答五:要先了解大法官的任期模式。
大法官的任期不比總統任期短,很可能發生一種情況就是在就任的總統在他的任期內,連任命大法官之機會都沒有。曾肇昌律師曾代表律師公會參與於八十四年間成立「司法制度研修委員會」,對於「大法官的任期」及「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曾建議可仿美國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方式,認為大法官任期九年,應可仿美國參議員改選之模式,每三年有三分之一產生新任大法官,才不會有總統任期四年期滿,連任命大法官之機會都沒有,假如大法官有十五人,分三批,每三年有五人新進,有五人卸任,如此才有新觀念的投入,有助於司法革新。八十五年三月二日經該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贊成此議案,另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應否兼具大法官身分,亦經議決應具大法官身分。不料,其後在國民大會討論修憲時,只就兼具大法官身分而出任院長、副院長,有所著墨,卻對任期及產生模式,未徵詢司法院,逕為修正為任期四年、八年!
所以,目前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的目的是為實現權力分立、權力制衡,使總統享有司法院人事主動權。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大法官第601號釋字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29123&k1=%e5%a4%a7%e6%b3%95%e5%ae%98%e8%a7%a3%e9%87%8b
http://www.paochen.com.tw/web...rtic601.aspx
司法院大法官第601 號釋字協同意見書
http://www.angle.com.tw/su...pply57.pdf
2.
2009年司法官考題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tice/L3-10.pdf
2003年司法官考題
http://www.license.com.tw/la...test/S22.pdf
3.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 憲法專題研究報告(一)主題:大法官體制的特色
http://hre.pro.edu.tw/...16&c=695
4.網路
http://www.scu.edu.tw/l...96-12.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today-o2.htm
5.我自己的書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15 15: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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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了一下資料簡單統整「公司法」的內容,誠徵各位一起來討論(不論發問、解答、分享、質疑都好),特別是有要考到公司法的隊友們。
就像維基百科一樣,大家一起來針對各個爭點或論點發表,互相吸收知識功力進步神速,這個時代的學習方式是大家互動學習的時代(簡稱互吸...的時代),甘八爹各位! (自己一個唱獨腳戲久了會累且無聊)@@" 表情     會常時間或長期在論壇上逛的各位戰友們可以留個msn。



以下我開的大綱菜單:歡迎各位對各主題發表高見!


公司治理之理念與基本原則:
重要觀念:
追求股東的最大利益及企業永續發展。
講求企業民主,並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
重視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員工、客戶、上下游廠商、銀行、債權人等彼此間權利及義務關係的平衡。
誠信管理及有效監督。
強化市場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度。

公司治理之範疇:
市場機制
企業併購
管制機關治理
金融保險業治理
公營事業治理
健全機構投資人機能
資本市場專業機構的建立
破產與重整機制
財經法執行與改革


我國公司治理問題:
決策機制閉鎖、
財務不透明、
財務槓桿過高、
內部控制不健全、
國營事業及金融服務業管理問題等


強化公司治理政策:
(一) 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1.改進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之位階,增加其獨立性
2.強化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
3.法人及政府股東不得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4.研訂董、監事提名方式

(二) 循序建立獨立董監事制度
1.開放實施董事會單軌制
2.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置各專業常設委員會以取代常務董事會
3.擴大獨立董監事人才引進(檢討修正公立大專院校教員不得兼任獨立董監事之規範)
4.推行董監事責任保險

(三) 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1.加強業務資訊(轉投資、海外投資)揭露
2.檢討合併財務報表之範圍規定
3.持續檢討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四) 推動特定組織之治理
1.研訂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準則(涵蓋金控公司、銀行、保險業)
2.加強公營企業、管制機關之治理(中期目標)
3.加強財團法人、行政公法人及其他型態法人組織之治理(長期目標)

(五) 健全企業會計制度
1.推動會計師輪簽制度
2.加強影響會計師獨立性資訊之揭露
3.修正會計師法(明確事務所法律責任、增訂法人組織型態、強化公會職能、增進懲戒效能)

(六) 保障投資人權益
1.促使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符合立場中立之原則
2.增列股東股東會提案權
3.研擬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之可行性
4.促進法院審理投資人訴訟 (專庭、專股審理機制、司法人員金融相關專業知識研訓、研究專屬管轄權之可行性)


國外投資人(特別是機構法人)就積極採行「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以推動公司治理,並進而達成保護與落實股東權的目標。

(七) 其他配套措施
1.改革重整與破產機制
2.健全企業併購機制
3.加強公司治理之宣導及倡議





公司實際治理運作情形:
一、
項目: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項目:
(1)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2)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3)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運作:
本公司責成包括公共關係部、投資關係部、法務部等相關部門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事宜。
本公司隨時掌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之持股情形。
本公司對子公司已建立適當的風險控管機制,並遵循內部控制制度定期查核子公司相關業務。





二、
項目: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1)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2)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運作:
本公司已設置一席獨立董事,由許祿寶先生擔任。
本公司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





三、
項目: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2)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運作:
本公司已設置一席獨立董事,將視需要增設獨立監察人。
除本公司相關業務同仁定期向監察人報告外,監察人如有任何問題皆可直接與相關業務同仁溝通。





四、
項目: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本公司針對各類利害關係人,皆依情況設有不同溝通管道,由對應單位負責意見溝通並回報處理情形。

運作:





五、
項目:
資訊公開
(1) 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2)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運作:
本公司透過公司網站隨時揭露相關資訊。
本公司已架設中、英文網站,並責成相關部門負責依規定蒐集及揭露公司相關資訊。
本公司依規定設有發言人與代理發言人制度。
本公司法人說明會揭露資訊已公告於公司網站。




六、
項目:
公司設置稽核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運作:
本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暨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負責協助董事會督導公司之經營管理與組織運作。




七、
項目:
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運作:
對於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昇資訊透明度等公司治理重要原則,均訂      定相關規章落實執行,以健全公司治理之運作。




八、
項目:
請敘明公司對社會責任(如人權、員工權益、環保、社區參與、供應商關係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屐行社會責任情形

運作:
為促進企業永續經營,本公司以風險管理及考量環境衝擊為基礎,全體同仁皆參與安全、衛生及環境管理系統運作,因此榮獲九十四年中華民國第十四屆企業環保獎。
為善盡企業公民責任,世界先進以具體行動回饋社會,邀請八十餘位新竹地區特殊教育班學童、家長、老師及義工,免費觀摩柏林愛樂首次訪台音樂會的彩排過程。





九、
項目:
(一)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運作:
(1) 本公司隨時提供董事及監察人需注意之相關法規資訊,本公司
經營團隊亦定期為董事及監察人做業務及其他相關簡報。
(2) 本公司業依法訂定各種內部規章,進行風險管理及評估。
(3) 本公司董事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均有迴避。
(4) 本公司已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購買責任保險。


(二)
項目:
其他有助於瞭解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運作:
1.本行提供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課程資訊,並依規定於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其進修情形。
2.本行定期於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情形。
3.本行已設獨立之風險管理單位,並投入可觀之資源建置風險管理機制,
以落實風險管理政策,確實以定性與定量來控管全行整體信用、市場、與作業風險。
4.本行妥善處理客戶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
5.本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皆有依規定迴避。
6.本行已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十、
項目:
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
本行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公司治理相關作業,未參加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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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不法意識,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阻卻構成要件(B)阻卻違法(C)阻卻罪責(D)阻卻客觀歸責

就犯罪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
請問一:什麼是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可否舉例說明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
請問二:就刑法第7條但書、第12、18、19、21、22、23、24、26、294-1、310、311條,皆為「不罰」之刑罰!請問:其不罰之原因分別為「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的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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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5-15 15: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C)1.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不法意識,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阻卻構成要件(B)阻卻違法(C)阻卻罪責(D)阻卻客觀歸責

就犯罪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
請問一:什麼是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可否舉例說明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
請問二:就刑法第7條但書、第12、18、19、21、22、23、24、26、294-1、310、311條,皆為「不罰」之刑罰!請問:其不罰之原因分別為「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的那一種?


答一:
簡答:
1.該當性:
重點在於外在可見的構成犯罪事實及描述行為人主觀心態的要素
例如:我看你不順眼,揮拳打傷了你。
2.違法性:
重點在於:是不是犯了法律規定犯罪之情況,以及判斷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我看你不順眼,我以我殺了你(法律有規定殺人罪)。但是法警依法執行槍決就沒有犯殺人罪,因為他有阻卻違法事由,就是法院的死刑判決和長官的執行死刑簽名同意書。
3.有責性:
判斷責任輕重,從責任能力、不法意識、責任意思、客觀期待適法行為可能性來判斷。
例如:我看他不順眼,我殺了他,依殺人罪論刑。
但是:我不小心,我殺了他,責任有減輕。
  我是青少年血氣方剛,我殺了他,責任有減輕。
  我看他久病纏身很痛苦為了幫他早點解脫,我殺了他,有減輕。

詳解:
1.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個具體行為事實合於刑法分則各該條文之規定,且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確有因果關係。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描述行為外在可見的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包含:
          A行為主體-實施犯罪之行為人。
          B行為客體-行為所侵害之對象。
          C實行行為-包含行為方式,行為手段。態樣則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D行為結果-行為人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外界現象變動。可分為舉動犯及結果犯。
          E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間存在「原因」與「結果」之必要連鎖關係。
          F客觀可歸責性-能將具體發生的結果,客觀上歸責於行為人所為的行為。
          G行為情狀-行為時附隨的時間或場所情形。
      (2)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描述行為人主觀心態的要素,可分為:
          A一般的主觀要素
          指任何構成要件中所不可或缺的主觀要素,如構成要件故意S13與構成要件過失S14。
          B特殊的構成要素
    行為人主觀上,除故意與過失外,所特別具有的內心態度。如目的犯之主觀不法意圖。
2.違法性-
即行為違反法規範,指行為對於法律規範具有對立否定的本質,任何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與法規範對立衝突,即具有違法性。
(1)阻卻違法事由-刑法反面規範足以排除違法性之各種特定要件,符合此種特定要件則在犯罪判斷上即不再評價為違法為。     可分為:
      A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s21I項
      (B)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之行為s21II項
      (C)業務上正當行為s22
        (D)正當防衛s23
        (E)緊急避難s24
        B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得被害人承諾
      (B)義務衝突
3.罪責性-
指就刑法規範的觀點,對於行為人所為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之行為的公開譴責或責難。罪責判斷應以行為人主觀的個人情事為基準,除主觀心態外,行為人於為該違法行為時,當時具體的情況下所附隨於行為人之一切情事,均為判斷責任的範圍。
(1)主觀要素
A責任能力
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就實質而言,乃是辨別行為違法及控制行為的能力,亦即辨識能力。
B不法意識
又稱為「違法性認識」,乃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為法所不許。
(2)客觀要素-期待可能性
  指立於刑法規範的立場,得期待行為人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
(3)責任條件﹙責任意思﹚﹙或責任型態﹚
  有責任能力人之犯罪行為,必發動其主觀之惡性﹙故意、過失﹚。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而以處罰過失為例外。



答二:第7條有你說的狀況嗎?我沒看懂?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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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第7條有你說的狀況嗎?我沒看懂?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舉例來說,台商去大陸包二奶(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者),在台灣法律管不到,所以,不罰!
這算是「阻卻違法」還是「阻卻罪責」?

由上得知,版主所敘就刑法第21-24條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另外,第26、294-1【99年新修】、310、311條是為「阻卻罪責」嗎?(判斷責任輕重,從責任能力、不法意識、責任意思、客觀期待適法行為可能性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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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5-15 17: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答二:第7條有你說的狀況嗎?我沒看懂?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舉例來說,台商去大陸包二奶(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者),在台灣法律管不到,所以,不罰!
這算是「阻卻違法」還是「阻卻罪責」?

由上得知,版主所敘就刑法第21-24條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另外,第26、294-1【99年新修】、310、311條是為「阻卻罪責」嗎?(判斷責任輕重,從責任能力、不法意識、責任意思、客觀期待適法行為可能性來判斷)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各種主義為輔助。
也就是說,我國刑法是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才適用之。但是在一些情況下,須要考慮施以更多的限制與規定,保障才能更為周全,而在這種狀況下,刑法涵蓋到的範圍就超過了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範圍。
例如:
1.毒品罪、海盜罪等這類攸關世界法秩序維護,所以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均適用我國刑法。
這種叫不分國界都要論罪的叫做世界主義。
2.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這類罪刑,如果我國的公務員犯了,那真的是丟盡我國的臉,而且實際上也對國家實質傷害很大,所以就算跑到國外去犯罪,一樣要處罰,不限國內。
這類型的罪事實上是屬地主義加上了屬人主義。
3.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海盜罪這些侵害犯本國或本國人民權益重大,就算跑到國外去犯罪,照樣要處罰,而這當然也包括了犯罪者為外國人對被害者為本國人或本國的情形。故這類型的罪事實上是屬地主義加上了保護主義。
4.刑法第7條是屬人主義的表現,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原因就如同我第2點所提的。但是,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上犯罪與否的判斷,有所謂的微罪不舉,也就是程度太輕以論罪處刑,就像考試不及格不代表你考零分,只要是低於60分都算不及格。那既然程度不及格來論罪,那就不成立犯罪了。個人認為,刑法第7條規定認為刑期沒滿三年表示侵害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程度算輕,或是別國的法律認為不罰(那表示沒丟我國的臉、對本國沒損害或損害輕微),那也表示犯罪程度不足以掛齒,所以不到60分及格,故不論罪。
那好了,台商去大陸包二奶要不要論罪,如果兩案特別規定(如兩岸人民條例)裡面無的話,依刑法程度是不成立犯罪。那就表示既然一開始就不成立罪名,那當然沒有「阻卻違法」或是「阻卻罪責」這種事。(沒犯罪幹嘛考慮阻卻為法或阻卻罪責?就像你在路上逛街沒犯罪怎麼會有違法性或有責性的成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俗稱不能未遂)
我國刑事立法採取不能未遂屬於犯罪,但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不能未遂所產生的危險性較低,所以責任較輕。(遺棄罪須要注意的是遺棄行為必須要能發生具體危險)


從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來看,刑法遺棄罪是以責任性的角度來訂刑期加重或減輕,所以刑法294-1我個人認為是屬於「阻卻罪責」事由。


刑法310,我個人認為是屬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可以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有所謂的雙階理論和真實惡意原則看出。


刑法311條一樣可以從雙階理論中的看出,是以高價值的言論(自由)評估來蓋過低價值的言論(自由)評估,故屬「阻卻違法」事由。



我的答案還可以嗎?表情





PS:1.刑法地的效力
     刑法關於地之效力之立法主義
    1. 屬人主義-本國人民犯罪者,不論其在領域內或領域外,均適用
我國刑法。
      2. 屬地主義-本國領域內發生之犯罪,均適用我國刑法。
      3. 保護主義-犯罪行為侵犯本國人民或本國重要法益者,不論行為
人國籍及其犯罪地,均適用我國刑法。
      4. 世界主義-保護世界法秩序,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均適
用我國刑法。
      5. 折衷主義-屬地為原則,各種主義為輔 ★我刑法採之﹙折衷主義﹚
        ﹙1﹚屬地主義
s3: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s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如:
        ﹙2﹚屬人主義
s6: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如: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
s7: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本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犯罪地法律亦設有處罰規定者,仍適用我國刑法。
        ﹙3﹚保護主義
s5﹙1﹚~﹙10﹚: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海盜罪。
s8:前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4﹚世界主義
s5﹙6﹚~﹙8﹚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如:毒品罪、海盜罪等。




PS:2.雙階理論:
此種見解的基礎在於其將言論(自由)註1本身分成等級,當低價值的言論(自由)與其他高價值的基本權衝突時,低價值的言論(自由)是不受保護的,或者說,即使受到保護,其程度也相當寬鬆。此即所謂的「雙階理論」的內涵。



PS:3.兩岸人民條例我沒去查表情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15 19: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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