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27 09:10 發表的 :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大概是醫術很爛不想給它醫吧...哈哈哈!!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7 09:16 發表的 : 不知道會不會牽扯到「醫生強迫護士輸血」那樣的問題...那個名詞忘記是啥了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5-27 10:34 發表的 : 為何我會贊成275, 1.依題目看來A已自知有死亡的可能性. 簡言說,毋寧死,不茍活,寧願死,也不要輸血,A已有求死的決心了 2,而BC為A之堅持,決定幫助A完成其堅持 如因此A死亡.BC還依殺人罪處斷,不是很不合邏輯嗎? 至於是否應論276 BC明知A有死亡的可能性,還去做,難謂為過失個人以為BC不願看見結果的發生,是屬罪責的部份,所以依不法意識來減免之 以上皆是自圓其說的結果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7 13:21 發表的 : 我的爭點還在既然醫療指示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