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27 09:10 发表的 : 理论上可以,实务上大概是医术很烂不想给它医吧...哈哈哈!!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7 09:16 发表的 : 不知道会不会牵扯到「医生强迫护士输血」那样的问题...那个名词忘记是啥了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5-27 10:34 发表的 : 为何我会赞成275, 1.依题目看来A已自知有死亡的可能性. 简言说,毋宁死,不茍活,宁愿死,也不要输血,A已有求死的决心了 2,而BC为A之坚持,决定帮助A完成其坚持 如因此A死亡.BC还依杀人罪处断,不是很不合逻辑吗? 至于是否应论276 BC明知A有死亡的可能性,还去做,难谓为过失个人以为BC不愿看见结果的发生,是属罪责的部份,所以依不法意识来减免之 以上皆是自圆其说的结果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7 13:21 发表的 : 我的争点还在既然医疗指示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