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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有認識過失 v.s. 無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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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20006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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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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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則案例都是刑法第14條第二項有認識過失
dom200068
x
0
[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7-24 23:58 |
dom200068
級別:
小人物
x6
x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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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正:
兩則案例都是刑法第14條第一項無認識過失,即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本身行為時並沒有使自己確信其不發生,只能以無認識過失論
dom200068
x
0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7-25 00:08 |
kailean1986
級別:
路人甲
x0
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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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言之
有認識過失....意旨主觀上可預見=間接故意
無認識過失....行為人主觀不可預見=14I
好像是這樣
x
1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30 22:22 |
jacko711014
級別:
小人物
x0
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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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恩了姐
x
0
[1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9-03 05:51 |
≡櫻桃≡
級別:
初露鋒芒
x7
x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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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的淺見以為:
(一)此兩題旨在討論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過失,並可依行為人知與欲做為判斷。
1.故意(包含直接與間接(又稱未必故意)皆為『有認知其發生、有意欲使其發生』
2.過失:(1)有認識過失:有認知其發生、無意欲使其發生。
(2)無認識過失:無認知其發生、無意欲使其發生。
由此可知,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意欲使行為結果發生』;
而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之區別在於『是否認知危險的發生』。
(二)以下試就題意分述:
1.題一:行為人甲為了驅寒而飲酒,不料不小心睡著...云云。客觀上,甲因未善盡注意
義務而在執勤時間睡著,其所創造乃為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業因駕駛人乙死亡而
實現故甲應負起已死亡之因果;主觀上,甲因飲酒驅寒而不慎熟睡,雖未善盡其注意
義務而致使結果發生,惟,甲應無法預見『火車經過時柵欄未放下造成一輛轎車闖入
平交道』之事實,故甲應論以『無認識過失』下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2.題二:行為人甲因疲勞駕駛而在駕駛過程中不慎打起瞌睡而使駕駛路線偏離,致使
乙當場斃命一案,客觀上,行為人甲的疲勞駕駛造成的意外撞擊與乙的死亡兩者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之行為亦為乙死亡的直接致死因果。主觀上,甲未善盡其注意
義務而使結果發生,惟,甲應無法預見自己將會因打瞌睡而撞上電線桿導致已飛出窗
外而死亡之事實,故甲應論以『無認識過失』下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題外話:如果這題要變成有認識過失的話,題意應該會寫成:甲看見火車來但確信這段距離足夠讓駕駛人乙穿越過平交道而不放下柵欄(或是確信自己閉眼開車照樣能到達目的地而照樣駕駛/間接故意是甲一開始就存著想讓乙死的意欲)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x
2
[14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10-09-03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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