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我之所说基本,是因为这是定义问题。如果定义上无法取得共识,那么讨论上会很困难。
在网路上找一下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定义,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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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
亦称侵害犯,指行为须对于法益造成客观可见之侵害后果,而后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杀人罪、强盗罪等均属之。
危险犯:
行为毋庸引起一定法益之现实侵害,只须对法益于客观上形成了「可能遭受侵害之危险状态」,即能成立之犯罪,刑法上称危险犯。危险犯又可区分为『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出处: 实害犯与危险犯 - FLOWER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flower11...xzz1SAPjnsQX===============================================================
(1)实害犯:指行为需对于不法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实害结果。
1.在一个刑法上的罪名中,必须行为结果为「实害结果」才是 实害犯,实害结果的意思是这个结果「客观可见」,和实害犯相对的概念是「危险犯」,是刑法针对只处罚实害犯的未遂对法益保护不足,所以提早到对法益产生「危险」就加以保护,所以有危险犯,例如放火罪。
2.区别实害犯和危险犯必须自对法条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害或危险着手,而不是有无行为结果(有无行为结果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所在)。
3.例子:
杀人罪是最明显的实害犯,它的行为结果是「有人死了」,而「有人死了」是客观可见的,也就是对杀人罪保护的生命法益造成实害。
另一方面,刑法173条第一项放火罪是最明显的危险犯,虽然法条上有规定「烧毁」,但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住宅内或周遭人的安全」,放了一把火没烧到人是放火既遂,因为对「住宅内或周遭人的安全」造成危险,但尚未造成实害,所以说放火罪保护的法益不是被烧毁的住宅等财产法益,不能因为有「烧毁」就认为放火罪是实害犯(被烧毁的住宅等财产法益是毁损罪保护的法益)。
所以实害犯和危险犯一样都对法易造成侵害,只是这个侵害是不是「客观可见」的不同而已。
出处:哈格鲁(hglue)-随意窝
http://blog.xuite.net/hglue/001/27044523==============================================================
一、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
普通刑法典的制定,以实害犯的犯罪结构为原则。所谓实害犯(Verletzungsdelikte),乃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所设定的行为客体,必须予以实际的损害,始有成立既遂之可能。与实害犯相对立的另一个概念为危险犯(Gefährdungsdelikte)。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在设计上,只要使行为客体陷于危险状态,不待实害之发生,即构成犯罪。
出处:王皇玉教授
http://www.angle.com.tw/s...ject7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