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的实质关联说的很好,不过遗憾的是我国实务在332并不采!
你的盲点是一直以为我
认为本题仅是成立强盗=328 而我要表达的是
实务成立 332(所以我才说是另行起意的271+328)
你一直朝类推的方向来思考,所以你认为不合理,这本来是很好的事,可你一直没弄清楚本题实务的解法,虽然实务的解法也许不是正确的!
另外当甲着手杀乙的时候,是有2个故意
杀人故意+利用杀人后乙已经无法抗拒的状态取得财物的故意
而不是只有杀人故意,至于347的类推问题,学说上是说着手掳人时只有妨害自由的故意,很确定没有任何利用这个状态要钱的故意,而是掳人完成后尔后才另行起意。这是一直你转不过来的主要卡点
当然如果你坚持题目意思 甲是基于单纯的杀人故意打死乙,然后才另行再生取手机的故意 这说法是有道理的!
实务的解法
KAI、TJQAZ大大已经有列出,希望你去把那个判决看清楚。
至于你认为不法所有意图跟杀人必须要有实质关联性应该在实务见解列出来后加以补充或批判,而不是一直固执的认为不成立328,如此你就不理解本题老师到底要考什么,本题要考的就是332实务 跟328构成要件的可能矛盾(实务在328认为应当要有直接关联,在332这个关联性就放的很宽),怎么去解释或缓和2者的冲突!
否则你的写法是没办法切中出题老师的目的,得不到高分!
2.另外再次重申。构成要件故意存在于行为时,你如果想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可以去请教下你的老师,别再说甲到乙途中都有杀人故意的话,你去问问老师....
(构成要件故意当然只在着手时需要检讨,只有着手时行为人才需要被检讨行为时的知和欲,着手前的知和欲你确定有何用处,那只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意图目的,而不是刑法学里的构成要件故意,所以预备犯才一直被质疑需要废除,因为预备犯的主观要件范围要怎么限制、客观要件要从哪里才算是值得禁止的危险,事前故意的概念只有混淆构成要件故意概念的功能而已)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35808.html 以前大家对事前故意的讨论
1951huang.blogspot.tw/2012/10/blog-post.html黄荣坚的见解
3.你只说甲有不法所有意图,从哪里判断甲有窃取故意,不是要无罪推定吗,不法所有意图跟窃取故意是2个不同且独立的构成要件,要2个皆满足才会该当窃盗的主观构成要件,我是问你甲的
窃取故意从哪里判断出来,而不是问不法所有意图!
而且无罪推定不如推定该手机本来是甲的 甲取回来而已
4.如果你认为犯罪决意=故意 请问
1行为同时具备有2故意 到底是几行为??? 过失行为就不算行为???? 那何必想像竞合,因为既然只有1个故意,怎么能同时该当数个构成要件,既然不会同时该当数个构成要件,又如何侵犯数法益,甲1枪杀3人是有特定的3个杀人故意,而不是1个杀人故意!
而且既然行为数要靠犯罪决意数来判断,你如何确定犯罪决意数,
犯罪决意不是要确定是犯罪了才叫做犯罪决意吗,而要确定犯罪之前又必须先确定是否是行为以及是几个行为,那不是陷入循环????
5.其实我的解法就是先列出实务见解330 332 再去补充她
实务见解就是成立332 不论先杀再劫或先劫再杀 都该当332
而甲的想法是一直都想要完成去走财物的目的,纵使在杀人的行为时,也许
甲不是预先想要利用杀死乙来达成取走财物目的的手段,可是当甲决定杀乙的时候,并没有抗拒杀完乙后再去取财的想法,如果有,题目难道不应该说明吗,而题目尔后只说甲立即取走财物,却没有说甲杀完乙准备要逃走时'另行'发现手机,这是国考的出题文字习惯,只能慢慢思考跟累积,我说再多也没用!
最后我在网上回覆的时候手中都至少有3、4本教科书(以本题为例参考了刑法总则林山田、刑分卢映洁、刑罚的极限黄荣坚....等教科书来回复您的,如果需要版本页数再跟我说,我有空就打上来),不知大大你呢???(犯罪决意数=行为数 犯罪决意=行为 犯罪决意=故意 这是哪本教科书上的 可以告知吗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