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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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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第一點 採取過失 我是看到補習班名師周X寫
甲說 客觀罰
乙說 過失論====>是他寫錯?????
2.客觀處罰條件====>依大大的意思 把客觀處罰條件拿掉 對於其他構成要件進行檢討是這樣嗎?
換另一個法條好了===>283條至人死重傷
立法理由是說 避免舉證困難 故參與聚眾鬥毆而"致人死重傷"均因處罰 不判斷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PS甲參與聚眾鬥毆 拔掉乙的頭髮 而離開 但乙被其他參予者打死
  檢驗方式是這樣嗎?
  客觀===>甲參予鬥毆 並對已進行攻擊行為
  主觀=====>甲有參予故意
  基於客觀處罰基礎 乙於鬥毆中死亡
  甲應成立本罪故意犯===???
  客觀處罰是=把"致人死重傷"之結果不另外進行討論???
  假使這樣不就是對於已經發生的侵害僅有故意的可能性   PS誰也不會想到拔頭會讓他人死掉吧

回歸問題原點==>甲開車吃藥的問題
  客觀上 甲有開車上路
  主觀上 甲有開車故意
  基於客觀處罰條件 甲開車因藥效關係導致其精神不濟 顯然合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故成立本罪

PS吃藥前有看藥包有無嗜睡成分 雖沒顯示的有嗜睡成分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1 09: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1 09:40 |
g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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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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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小的感覺
原po將分則的構成要件與總則的一般性原則搞混了
刑分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單就該條文所設的特別處罰規定,而總則之故意與過失乃是針對犯罪型態而做區分。
至於不能安全駕駛罪是故意說、過失說抑或客觀處罰條件說,各有其討論之觀點。

案例
甲去休息站休息 乙趁甲不注意於水杯中放入安眠藥 甲不疑有他的喝下去後便開車上路 不料30分鐘後藥效發作 導致其發生車禍
如何解決此問題 我的課本沒寫><
假使採用客觀處罰條件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好像違反刑法謙抑思想
假使採過失犯 又違背罪刑法定
.....兩個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礎思想.......
----->客觀處罰條件成立並不代表就是故意,而是滿足立法所要規範的條件。
本案例在解題時,單就法條所規範加以說明即可~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2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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