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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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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題目是老梗,在每個人都會寫,又很基本,又沒爭點的情況下,那寫出來的分數就普遍不高,所以是你會寫的題目,就儘量把他用法律文作答吧!多個幾分,都是上榜的關鍵點

如果這題目爭點充滿疑問、冷門,慎至不知道如何下手作答,一般人都會忽略,也沒多餘的時間,這很有可能在考修法前或後的條文或某期刊、決議等等,閱卷委員看到滿意的答案,又或者見解獨到精闢,可以當成參考他日後有利他的學術或修法理由,那分數自然就很高

以上是個人多年的觀察,僅供參考,所以多看歷屆考古題,你會發現相類似的題目其實很多

例如:
甲因債務糾紛動手殺乙,見乙受重傷後,甲又反悔,趕緊將乙送醫。到了醫院後,醫院因為設備不足而拒收。甲又將乙轉送大型醫院,不過到達大型醫院時,乙已經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甲的刑事責任如何?97四等地特政風

例如 :
甲想要毒死乙,於是暗地裡在飲料中加入毒藥並將之交給乙喝下。不料因為該毒藥並沒有到達致死的份量,所以乙並沒有被毒死。雖然乙沒被毒死,但是仍舊是痛苦難當,在地上翻轉哀嚎。甲看到乙的慘狀,心生不忍,於是開車將乙送醫。不過於醫治的途中因醫師丙處置不當,結果乙仍舊死亡。試問甲是否成立犯罪?92四等司特

上述這二述題目是不是很類似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5 00:07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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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大大..
例題2應該較不具爭議,可否解例一供作參考?感激了!! 表情

順道一問,大家刑法目標分數多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7-25 08:26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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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大..

您見解很中肯.著實感謝!

不過開槍掃射係不犯殺人罪,不代表不犯其它諸如公共危險,毀損,彈藥槍砲管制條例各罪~~

申言之,就您所認,若某甲誤以為某屋內有某乙,以殺人之故意放火燒屋,而乙實早已出國渡假,試問,某甲除以173或174繩之以外,還能加一條殺人未遂嗎?若行為人主觀產生錯誤,基於主觀犯意就以其犯意論罪,似與刑法立意不符.

又,預備犯之處罰,係已有實際預備之行為處罰,且僅針對重大法益侵害者設有專條,罰之尚非不妥.

回歸正題,開版之例,應否另成立損壞屍體,涉及主客觀構成要件不一,仍有疑義,實務上好像也找不到相關.

"至您說實務上改採「重大無知」理論及「具體危險論」...有相關判例嗎?可否觀諸一二? "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7-25 11:5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5 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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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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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債務糾紛動手殺乙,見乙受重傷後,甲又反悔,趕緊將乙送醫。到了醫院後,醫院因為設備不足而拒收。甲又將乙轉送大型醫院,不過到達大型醫院時,乙已經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甲的刑事責任如何?97四等地特政風

個人淺見如下:
(一)中止犯的要件為:
    1.要故意不能過失
    2.不能既遂(防止結果發生)
    3.積極防止行為與結果之不生有因果關係
(二)依題所示:
    1. 甲因債務糾紛動手殺乙,見乙受重傷後,甲又反悔,趕緊將乙送醫,此為刑27之既了未遂。
    2. 甲的中止行為尚須有積極之行為(亦可促使第三人之行為), 有效的阻止犯罪結果發生,雖甲
      事後積極將乙送醫救治,但乙仍回天乏術,故甲無法做成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之中止行為,無法成立中止犯。
(三)小結:
    1.由於甲欲殺乙行為最終仍無法防止結果發生而既遂,故甲無法適用殺人罪中止犯,而該當殺人罪。
    2.甲之行為雖無法適用殺人罪中止犯,但已盡其真摯之努力,應可依刑57加以參酌。


我的刑總想拿44分....(夢想啦!!!) 表情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5 09:3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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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大..

所謂刑總,是民刑總合為一科嗎?

44分...會很難達到嗎?

可以就您經驗說一下嗎?比如說每題都會寫,分數也不到40= =

(因小弟從沒考過刑法,實在不知道行情)

3q3q~~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5 12:00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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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人前幾天自己練習的,僅供參考,刑法的解答並無一定,這種非常主觀的改法一切取決於閱卷者~


甲在車站竊得旅客身上皮夾一個,裡面有現金及身分證一枚,甲取出現金和身分證,把皮夾丟在廁所的垃圾桶,
事後將身分證以一千元代價賣給其所熟識之專門製造假證件之乙。乙將身分證改造後,另行以高價轉賣給詐騙集
團。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一、甲在車站竊取皮包乙只,應成立加重竊盜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
   按竊盜罪之成立係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對於該動產或不動
   產之持有支配關係為構成要件。依題示,客觀上甲於車站著手竊取旅客皮包之行為,行竊過程中並未對旅
   客之身體法益受到任何侵益,此一行為係在和平手段狀態,而後將該皮包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破壞
   旅客對皮包的持有關係及侵害所有權,顯見甲主觀上具有竊盜不法所有意圖之行為,該當加重竊盜罪之構
   成要件。
(二)違法性及罪責檢驗:
   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三)小結:甲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第六項加重竊盜罪。
二、甲事後將身份證以一千元賣給知情的乙,應成立何罪?茲敘述如下:
  上述行為人甲遂後將竊得皮包內之身份證以一千元代價賣給專門製造假證的乙,此一行為人甲係屬複數行為
  ,僅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本質上乃屬與罰後之行為,不另論罪。由此可知,甲犯了竊盜罪(前行為),亦即
  不法取得他人財產,之後又變賣贓物(後行為)賣給乙,此時,甲變賣贓物雖然不是犯竊盜罪的必然情形,
  但卻是犯竊盜罪具有伴隨性的確保行為或利用行為,而此些行為並未擴大損害,故變賣贓物的不法及罪責內
  涵已經包括在竊盜罪(即被評價到先前的財產犯行),此屬與罰的後行為,故被竊盜罪吸收一併處罰,僅成
  立加重竊盜罪。
三、結論:甲於車站竊取皮包,之後將皮包內身份證賣給專門製造假證的乙,關於此行為係屬與罰後行為,且該
  行為並不處罰,故甲僅成立加重竊盜罪。



甲某日駕車經過某巷道時,不慎將乙所飼養之名犬輾斃。甲見闖禍,急忙將該犬抬上車後駕車逃逸,並丟棄於荒
郊野外,以圖湮滅罪證。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

甲開車不慎撞死乙所飼養之名犬,是否成立毀損罪?茲說明如下: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
  (一)客觀構成要件:
     按毀損之成立要件係以所使用之物毀損,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本例某甲駕車行經巷道
     時,不慎撞死乙之名犬,其對於該名犬之死亡,已嚴重侵害乙之財產權及喪失該物之使用功能,該當
     毀損之客觀構成要件。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規定著有明文,行
     為人主觀上除欠缺故意外,尚須檢驗結果係為過失,始有受刑事處罰之規定,又過失犯必須具備「客
     觀可歸責性」,意旨行為人對於具體發生危害結果以及重要的因果歷程均必須可預見者,始成立結果
     不法。本例某甲在巷口開車時,本應注意周遭及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題旨甲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未料甲竟疏於注意,將乙所飼養的靈犬撞斃,足見甲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
     意之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該犬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之犯行堪可認定。唯刑法上
     並非所有侵害之法益,均評價為不法行為,須視該法條是否有處罰過失及未遂之規定,本法毀損罪並
     無處罰過失及未遂之規定,故甲所製造之毀損結果,不成立犯罪,某乙只能依民事程序請求甲負損害
     賠償之責。
  (三)小結:甲不成立毀損罪。
二、甲企圖將該犬丟棄於郊外,以湮滅罪證,是否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茲敘述如下。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
   上述甲開車不慎將某乙之名犬撞,並駕車逃逸意圖湮滅該證據,其肇事行為無非掩飾自己毀損他人之物之
   犯行,核其情形,甲之行為與上開構成要件不符,已難謂適法,故甲不該當本罪。
(二)小結:甲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三、綜上所述,甲對於上述兩罪行諭知無罪



丙從二樓將皮包丟給樓下的丁,當丁正打算彎腰從地上拾起該皮包時,E 正巧經過而先拾起該皮包後即逃走。事
後,E 發現皮包裡有一萬元現金、信用卡、提款卡等,於是又以該提款卡到銀行提款機提領八萬元現金。試問E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一)E拾起皮包後旋即逃逸之行為,應成立何罪?茲敘述如下:
   1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
    按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對於該動產或不
    動產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本案例,正在走路的E巧經過遇見丁,E見丁正要拾起該系爭皮包時,竟乘丁
    不注意,遂先拾得,並將該皮包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破壞丁對包皮之持配範圍及所有權侵害,至其
    後將已竊得皮包隨後逃逸,前述E之行為並非利用不法腕力掠取該皮包,其丁對該皮包並非在緊密的持
    有狀態,故與搶奪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應該當竊盜罪較為適法。
   2違法性及罪責檢驗:E自無理由應具備違法性及罪責。
   3小結:E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既遂罪。
(二)E持金融卡至提款機領現金之行為,應成立何罪?茲敘述如下:
   1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
    行為人E竊取皮包後,持皮包內之提款卡至提款機領取現金之行為,關於此見解實務及學說有不同看法,
    實務向來應成立詐欺取財罪為由,認為將此種行為規範為詐欺罪之一種犯罪類型,在基於詐欺罪解釋原則
    下,使用不正手段取得他人之真卡或偽造變造的卡片而由自動櫃員機取得現金或其他不法利益之行為,而
    使得他人遭受財產損害,已具備詐欺近似性。有學者認為行為人在無權使用他人真正的提款卡,只要卡片
    資料及密碼正確,而由自動提款機提款的情形中,行為人並沒有使用偽卡等類似詐欺之不正行為自然不成
    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犯罪。而多數學者認為,機器本身藉由電子控制系統設置預定之功能
    ,而為判斷及反應,如以不正方法(即偽造變造之卡片、違背發卡人與自動櫃員機設置目的範圍之提款方
    式)操作該自動付款設備時,而仍取得其給付時,始能成立本罪,至於竊取、侵占或拾獲他人提款卡而由
    櫃員機中提款,則非屬本罪之不正方法。管見以為,應依學者看法較妥,認為行為人E並沒有使用偽卡使
    機器陷於錯誤問題,因此E之行為不能論以詐欺罪,應成立竊盜罪較為可採。
  2違法性及罪責檢驗:E自無理由應具備違法性及罪責。
  3小結:E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既遂罪。
(三)競合:
  上述E之行為成立兩個竊盜既遂罪,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本法第五十條分別定出「宣告刑」後再依第五十
  一條實質競合的規則定出「執行刑」。

去年司特四等刑法考34分,今年目標55就好了~


[ 此文章被0857risk在2009-07-25 13:3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5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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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到現在還不會引言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15:1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5 1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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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歉越弄越慘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15:1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5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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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誤以為某屋內有某乙,以殺人之故意放火燒屋,而乙實早已出國渡假,試問,某甲除以173或174繩之以外,
還能加一條殺人未遂嗎?若行為人主觀產生錯誤,基於主觀犯意就以其犯意論罪,似與刑法立意不符.

-->這應該是偏向立法院的見解.應為立法院說主觀未遂論與刑法立意不符是應為他處罰"思想".但是立法院
似乎忘了主觀未遂論在討論未遂.表示行為人在行為階段已逾越著手.怎麼會只有殺人的犯意而無客觀上之作為

-->173放火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法益.而行為人以放火的方式為之殺人行為是依行為侵害數法益.固為項項競
合之範疇.加上行為人主觀上愈殺乙且客觀上以已著手.當必探討既未遂
例:甲愈殺乙.因乙車貼滿黑色的隔熱貼紙而誤以為乙在其車內而持槍瞄準乙車為之射殺行為.惟.乙於10分前以
離去.所以不用在論殺人未遂??

又,預備犯之處罰,係已有實際預備之行為處罰,且僅針對重大法益侵害者設有專條,罰之尚非不妥.
回歸正題,開版之例,應否另成立損壞屍體,涉及主客觀構成要件不一,仍有疑義,實務上好像也找不到相關.
--->因為是殺人的犯意而非侵害屍體的犯意 

"至您說實務上改採「重大無知」理論及「具體危險論」...有相關判例嗎?可否觀諸一二?
-->由於重大無知論是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且實務刑庭決議中採的是具體危險說.所以
應沒有相關判例.而具體危險說.個人僅看到出現在刑決與判決中
----------------------------->以上純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25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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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感謝28樓大大回答.不補充了.回頭研究本板功能.3Q3Q表情
重大無知論、具體危險論,目前實務見解參見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65.aspx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15: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5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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