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成立毁损尸体罪是因为主观上不知,所以阻却故意讨论过失;客观上欠缺
客体(尸体),当然还是活人;且就算是尸体依实务见解适用欠缺期待可能性
阻却责任不成立犯罪;学说方面是用不罚后行为(已罚后行为)处断....
P.S:我支持过失是有未遂的(只是法无明文且主观上无法敌对意思,所以
非入罪化较为妥适,但,事实上他是存在的东西)
甲把乙杀了.甲见乙已死亡就离开现场,实际上,乙当时并未死亡,,过了10
分钟后才断气甲之刑责为何?
普通杀人(作为犯)既遂;叙明,客观构成要件上之行为,以杀为罪所云,最
后一个行为就是着手杀人,亦为行为人却名实现主观上实现之犯罪恶性,而为
构成要件上之杀人行为,既然行为已着手完成之下,在行为阶段上紧接来的既
未遂仅为结果有无满足着手时之犯意;换言之,构成要件上之行为乃行为阶段
上着手之开端,成就结果之与否为着手该行为之起果条件是否满除顺利构成结
果之发生,又作为犯已着手完成起果条件之行为,而后伴随着不纯正不作为犯
,其后不作为将以吸收关系为作为犯所吸收(或补充关系或不罚后行为等评价
)云云~~换言之,行为时之杀人行为已着手完毕,至于记未遂仅为结果之探
讨有无符合行为人行为时之主观犯意....
就题意,甲为行为人创法所不容许之风险造风险(不法之起果条件),亦实现
之,于客观上对乙之死亡具有可归责性;主观上有认知且意欲为之,鉴此说明
,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1条杀人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