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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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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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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791042: ^^若要破解迷失有學者見解認為,危險前行為應不以是否合法性為必要....., 到引言文

若合法性也可以的話
那正當防衛.......?!
依法令之行為.......?!
防衛性緊急避難......?!

我覺得若將合法性涉入,恐將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不過,這只是我覺得 = =" 既然是學者提出,一定有他的配套......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08:39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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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的理論以前就有了
我們以前的時代是限縮於法條明規才算
現在變思想犯了---舊刑100再現
我想大家應以林山田的黑白書為主軸,其他山頭 表情
刑法有兩大原則
大家都知道---罪刑法定主義
另一是大家少提
罪疑為輕原則
大家想想我提的那一些例子
理論要有例子支持
不然就變政治學了
有人提
與行為有因果就有監督者地位
那如果你不小心門窗沒關好
而小偷尾隨偷竊同居人物品
以大家理論
就是因過失而竊盜
上月出現過失殺人
這個月過失竊盜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2 08:50 |
winson2992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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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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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1 10:37 發表的 不純正不作為犯VS間接正犯: 到引言文
甲與乙合租一間雙人房,甲欲搬家,請搬家公司幫忙,工人丙搬物品時,誤搬了一件乙的古董。
甲雖站在一旁,但心生貪念,若無其事地漠視著事情的發生,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印象中,以前不知道在哪邊有聽過雷同的題目,可是我忘記最後的結果了。
記憶持續退化中表情

丙沒有竊盜的故意,不成立本罪。
甲並沒有支配丙的意思,且丙的意思自由並未受到甲的不作為壓縮,所以甲並不會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乙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向甲取回電視機。


Winson
http://tw.myblog.yahoo.com/winson-ir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 | Posted:2010-03-02 13:10 |
winson2992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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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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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3-01 16: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律沒規定同居人有保證物品被搬錯防範的地位
如看見小偷進來偷同居人物品
如不拼死護衛(一定要成功,除了死不罰)
不就變共同正犯

我同意,兩人沒有親密的居住關係,僅是室友,並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Winson
http://tw.myblog.yahoo.com/winson-ir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 | Posted:2010-03-02 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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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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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2 08: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合法性也可以的話
那正當防衛.......?!
依法令之行為.......?!
防衛性緊急避難......?!

我覺得若將合法性涉入,恐將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不過,這只是我覺得 = =" 既然是學者提出,一定有他的配套......


因為監監督者保證乃行為人先有自己之行為所致:
一違反義務之前行為
二危險源監督或持有者
三場所管禮監督之配者
等或其他之情形,在大多數考試常出題的常客就是違法義務之危險先行為,就此行為上
具備義務違反性;然而,其對危險源監督或持有者或場所管禮監督之配者抑或其他情形
,非有違反義務之前行為存在,EX自己騎車載人背第三人撞傷,第三人對自己跟乘客
皆有義務履行無疑,正所謂違反義務危險前行為;但是本案中自己因為是騎車的人(危
險源之配持有持有者),所以對於乘客仍有履行作為之義務/或是動物園對有毒動物之
監管,也是危險源監督(當然也同時具有保護者證人人地位)

就阻卻違法是由之刑法23條正當防衛之行為,在符合適法行為下不負履行義務(實務
通說),然而亦有學說見解認為,若該正當防衛行為其侵害具有持續性質之下,對於處
卻為法事由結束後,始為不法侵害亦(具有義務違反性);就管見認為(以下為個人見
解),應先為判斷危險前行為成立(不以合法性與否為必要),再視事情形判斷處卻違
法事由具備適法性否,換言之,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仍為危險前行為,為該危險前行為
去備合法性(實務抑或學說各為判斷);至於緊急避難者,緊急避難建立再非基於公平
正義之下侵害他人之法益,再跟他人轉述說:唉~緊急避難適法行為,所以你的損失我
可以不用負起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當行為人開在大魯格忽然發現!天為飛來一顆公車般
大小的大理石,於是往逆車道一轉,跟機車隊撞造成機車上一家五口的人都受輕傷上,
此時是生命法益VS身體法益,當然可以主張,於是跟那一家五口的人說:喲~我可以
主張緊急避難行為,所以歹謝!先走了~~~~這一好像也怪怪的!!綜上,據阻卻違
法事由具備合法性是否應負履行義務,應該以阻卻違法是由之立法目的及性質為斷,而
非僅用一句"適法行為"不負履行義務為結論~

再者針對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自己合法開車被他人追撞,實務見解云:場非出
於自己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負保證人地位亦無履行義務;換言之,刑法185-4(
適用刑法185-4說明之)肇事乃為自己之行為肇事後逃逸!若是無照駕駛人,開車
被人追撞,亦非出於自己故意過失之下,因為害怕自己沒駕照而東窗事發競而逃逸,一
無造駕駛是行政法的事二行為人雖逃逸但非肇事者三實務見解非肇事者無履行義務云云
~,準此,若現場出現他方因傷致死者根本不會有刑責亦沒有肇事後逃逸之行為,僅罰
道交條例尚嫌有不妥;是故,依管見,首先亦將刑法185-4之肇事條益罪條文中刪
除"至人於死傷"之規定,(此為刪除之認為乃學者之見解)就其因肇事逃逸罪為社會
法益中,保護往來車兩安全之行駛,倘有另侵害至侵害個人法益以個人法益之章節予茲
為斷!再者,對於若各行為人皆為從事是會上法所容許之危險行為,於發生如本案之交
通意外,亦非出於自己故意過失之行為者,縱非有不法前行為仍應賦予危險源監督抑或
支配等履行義務,而非一句非出於故意過失之行為不負履行義務,尚需視事情行為斷較
為妥適
------------------->以上僅為個人花瘋亂講的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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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q大的講法我都可以接受啦,只是我覺得「危險前行為」,應以違法的前行為為「原則」。換言之,這是原則與例外的問題。如同罪刑法定可以接受空白刑法的存在。除非有一套新的完整認定方式可以取代,不然,總不能因為一個疑似小小的法律漏洞,就把整個原則給推翻了。

攻擊性的緊急避難,個人也支持因對無辜第三人負責......


提到正當防衛,如甲強姦乙,乙往甲老二用力踹下去,甲倒在一旁下體流血(已無攻擊能力)......,此時,是還要乙幫甲包紮還是叫救護車?假如是在荒郊野外,兩人都沒帶電話,難不成還要乙背甲去送醫?

連孔夫子都不支持以德報怨了......,真是毫無期待可能性阿。表情


至於「肇事逃逸」的部分,無故意過失之人是否須幫忙傷者送醫,
個人只有個想法:刑法是最低道德標準......唉


------------------->以上僅為個人跟隨q大花瘋亂講的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2 21:06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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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2 20: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提到正當防衛,如甲強姦乙,乙往甲老二用力踹下去,甲倒在一旁下體流血(已無攻擊能力)......,此時,是還要乙幫甲包紮還是叫救護車?假如是在荒郊野外,兩人都沒帶電話,難不成還要乙背甲去送醫? 
 


在學說上是原則(但有例外)然卻採欠缺期待可能性為實務上之通說(沒有例外)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2 20:5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至於「肇事逃逸」的部分,無故意過失之人是否須幫忙傷者送醫,
個人只有個想法:刑法是最低道德標準......唉

道德!不是阿,我是用法感(好噁心得名詞)去判斷,若跟人家對撞自己無故意過
失不用負理行義務,打110不打119!!加上危險源持有(開車)為依據,沒
有履行義務也怪~~當然路過的車輛看好戲是沒話說,因為不是當事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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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02 19: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監監督者保證乃行為人先有自己之行為所致:
一違反義務之前行為
二危險源監督或持有者
三場所管禮監督之配者
.......
是麼?
那如果媽媽在家被殺
你進來看到
不動
結果死
為什麼大家都說殺人罪

如果媽媽被車撞傷的
你剛好看到
不動
結果死
又是殺人罪

1..如果抱反正死也沒關係
那跟上述理論何干
有監督者保證乃行為人先有自己之行為所致麼?

2.如果腦筋一片空白
那大概是植物人所以無罪(因為現在劃為思想犯)表情

不作為犯我的想法還是照舊
因為近來的山頭理論表情表情,不談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3 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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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2 20: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淺見,版主所說的似乎是「保證者保證」,與q大所言之「監督者保證」不同, 送您 5 雅幣

其實刑法對不作為有明定的根本沒幾條
經過穿山越嶺幾個山頭我不知道怎數的理論
誰人告訴我,刑法有保證人,監督人,保證...名詞嗎?
如果沒有說好聽是-準用,差一點-類推,難聽一點--擴張,最難聽--- (太久沒讀書了)
那不是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不相信找出判例再說吧~表情
唉~~
以上純屬個人亂說(被Q大傳染了)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3 13:44 |
anchi1975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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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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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是"搬電視"
(一) 甲可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1. 構成要件:客觀上,丙雖不在家,但依社會日常觀
          念,丙不因此而喪失對電視的持有。甲利用不知情
          的乙無故意之行為,以和平的手段,破壞丙對電視
          的持有,並轉移到自己新家,建立新的持有;主觀
        上,甲對上述事實有所認識,並有將該電視據為己
        有意思,具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其構成要件
        該當。
    2. 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二) 甲可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不作為犯:
    1. 構成要件 :
        (1) 從危險前行為的觀點,甲有義務告知乙不得搬走
              該電視;即甲因請乙代為搬家之危險前行為而具
            「保證人地位」。
        (2) 甲未履行告知乙不得搬走該電視的作為義務,屬
              能防止而不防止的不作為。
        (3) 以幾近確定的可能性確定,如甲告知該電視非其所
              有,乙不會搬走該電視,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4) 綜上所述,甲以不作為的方式,以和平的手段,
            破壞丙對電視的持有,並建立新的持有,其不作
            為應與竊取行為等價;主觀上,甲對上述事實有
            所認識,並有將該電視據為己有意思,具竊盜故
            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其構成要件該當。
    2.   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不作為犯。
(三) 無論是間接正犯或是不作為犯之觀點,甲皆應成立普通
      竊盜罪。

p.s 請自行將電視換成古董,古董應該比較值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3-0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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