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4-11 09:26 發表的 :
所犯何罪?
約莫12、3年前吧!!一個美國的年輕人在新加坡拿著鑰匙刮花了好幾台車子被判處鞭刑,柯林頓還要求新加坡豁免其刑
結果新加坡不賣老美面子,狠狠的編了這個年輕人好幾下(而且不是一次鞭完,分次鞭)。我們的法務部有研究是否要引進,但考量到某些因素而作罷。其實法律與刑罰擺在那邊只是給民眾知道說違反公眾或個人法益,會受到的處分是甚麼,充其量只是個「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僅供參考而已。正如一句古諺「飽暖思淫慾、飢寒起盜心」,不管社會富饒貧寒,古今中外都會有犯罪行為的發生,重點在於人有沒有把自己當人看(就不會去做一些禽獸不如的事情),把別人當人看(就不會有強凌弱大欺小,或是強˙迫他人做他不想做事情等等的現象發生)以及願不願意去扶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減少人想做傻事的動機),這樣對社會的治安才會有所改善。如果沒有,就算以後死刑都用sng現場播放,或者遊街示眾之後拉到凱達格蘭大道凌遲、拖去淡水河浸豬籠,會犯罪、想犯罪的人還是一樣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