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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疑問1:
已於上樓答覆過了!

疑問2:
我就以上樓的議題,再往下延伸,討論緊急避難!

一.甲因為對注意義務的疏忽,導致乙的肋骨折斷,此侵害行為的確無法救助乙生命法益,故欠缺『適當性』!
二.我之所以討論緊急避難之『必要性』,是因為就整體緊急避難討論,所以假定乙的肋骨折斷具有『適當性』:
此肋骨折斷是甲『並無認識』而產生的,非屬甲一開始急救所容許及運用範圍內~~~~~甲對此侵害行為並無認知,基於權利侵害之必要性,此肋骨折斷逾越甲的救助目的,因屬『避難過當』

疑問3:
與疑問1情況類似!並非以侵害法益等級來判斷有無過當,而是一開始甲是『疏於注意義務』導致侵害結果之發生,根本無助於救助的目的!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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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不論是不是會造成內傷~~~~~~~就算不用開刀,也要用石膏包紮一陣子,
 傷才會好吧!且肋骨斷裂,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引響,所以應以『難以治療』
 來解釋之!

》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影響應該是假設語氣!單純肋骨骨折不足以為重傷依
 據。

二但還是一個原則:『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序實施急救行為』。

》這也是假設,反之,若已按照正常程序實施急救行為肋骨仍骨折應如何
 評價,或是說按照正常流程作業一定不會出現肋骨骨折!?在且,何謂
 『正常程序』乃過於空泛之不確定概念!

三『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壓斷了幾根!

》若行為人明知做CPR可能對被害人身體法益的侵害,仍為確定乃容許
 風險,過失行為卻無法相同評價亦有所疑義?

四.甲因為對注意義務的疏忽,導致乙的肋骨折斷,此侵害行為的確無法救助
 乙[color=]生命法益,故欠缺『適當性』!二.我之所以討論緊急避難之『必要性』
 是因為就整體緊急避難討論,所以假定乙的肋骨折斷具有『適當性』: 
 此肋骨折斷是甲『並無認識』而產生的,非屬甲一開始急救所容許及運用
 範圍內~~~~~甲對此侵害行為並無認知,基於權利侵害之必要性,此肋骨
 折斷逾越甲的救助目的,因屬『避難過當』。

》甲的行為是CPR行為,壓斷肋骨是結果,適當性要探討CPR是否乃
  有效避難;必要性成面仍以CPR行為為斷;衡平性以陳述過!並且,
  對於肋骨斷裂有何認知,是構成要件判斷,而緊急避難不探討!

五並非以侵害法益等級來判斷有無過當,而是一開始甲是『疏於注意義務』
 導致侵害結果之發生,根本無助於救助的目的!

》那究為過當或是無適當性!?

PS:所以以爐主的論點,甲的雞婆害了甲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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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本爐主是依據法律的依據,及各個要件來判斷的!而且判斷法律時~~~~除非有其他較有利於行為人的見解,否則,是不能排除法條其他不利之要件!

第一個問題:
本爐主的結論是『難以治療』,而非以『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引響』直接論為重傷!

第二、三個問題:
  『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序實施急救行為』,縱使發生了肋骨斷裂,亦屬『法所容許的風險』!~~~~~~~此乃本爐主19樓之意旨!
  行為人明知做CPR可能對被害人身體法益的侵害,仍為確定乃容許風險,就如同本爐主前面所謂:『利益衡量所容許之風險行為』,行為人還是須受應注意義務所規範(如:按壓胸部的頻率次數、按壓部位……………)為前提!如果行為人已遵照上述之規範施行,縱然造成被害人肋骨斷裂,亦屬『法所容許的風險』!
  反之,本題中,甲『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壓斷了幾根,已說明:甲是『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乙的侵害結果!當然屬『法所不許之風險』!

第四、五個問題:
如同本爐主20樓所說:要分成『甲對乙實施CPR急救』及『不慎壓斷乙之肋骨』來
判斷,而『甲對乙實施CPR急救』部分已無爭議,所以本爐主針對『不慎壓斷乙之肋骨』來討論緊急避難之要件!

甲的行為是:不慎按斷乙肋骨之行為,適不適合達到救助乙的目的?沒有,欠缺適當姓
就算同情甲,讓他適當性通過--------->不慎按斷乙肋骨的結果,逾越甲急救時所能容許與應用的侵害,等於是此『假設具有適當性的手段』造成了『多餘侵害』!

此『多餘侵害』即不能成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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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4 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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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以骨折是難以治療!

二所以故意行為已遵照上述之規範施行,縱然造成被害人肋骨斷裂,亦屬
 『法所容許的風險』!多個不小心有何差別!客觀行為完全一樣,有未
 必故意的法律容許,過失的卻成為法律不容許,以構成要件而言,故意
 為主要行為,然故意都不構成了過失會成立!?

三沒錯阿~只是壓斷肋骨是結果也就是身體法益的侵害,但行為上是CP
 R的心臟按摩行為,就是『擠壓』動作!所以適當性以本題判斷是不是
 『有效』達到生命法益的保護;必要性乃是手為不得已而為之手段,也
 就是說有無其他選擇且輕害較輕的行為;橫 平性上才判斷『生命』與
 『身體』的衡量。個人會如此判斷適因為行為或是手段不是骨折,而是
 心臟按摩的擠壓行為才是,而骨折才是結果衡量的判斷。

四急救所容許的侵害,容許與否客觀歸責上對同一性法益為降低風險的行
 為,其創造之風險仍為法律允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4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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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的救助對象假如是「生命法益」
即便是「故意」傷害   仍會通過「衡平性」的檢驗
何況本題只是「過失」傷害

再者
甲的身分是什麼?醫生?還是救護人員?
假如他只是一個普通人
當他懷著仁善的心救人
何以法律竟會課予應依照CPR的「標準實施程序」這樣的注意義務?
這應該是特殊身分的人才有的義務吧
否則醫生、救護人員跟一般人的法律義務、社會期待豈非無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0-04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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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一、沒錯,肋骨骨折是難以治療。

二、本題中的『不小心』,是指:行為人於急救時,對於注意義務的疏忽,導致
  侵害結果之發生!故因受法所非難!只是基於當時『無法期待』行為人能完
  全注意急救方式是否符合標準,因此對此非難可予以減免!
 
  但是未必故意的情形是:行為人預見其『錯誤急救方式』會造成不必要的侵
  害,但對此侵害之發生『毫不在乎』而仍為之~~~~~~~那麼此侵害結
  果亦可歸責於行為人!
 
  所以並非是故意與過失的評價不同,而是以『行為是否符合注意規範』來判
  斷。

三、本題應分成『甲對乙實施急救』與『甲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來論處:
而我是直接已『甲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之行為來論處客觀歸責理論、緊急避難、推測承諾的,並不是把『甲對乙實施急救』與『甲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兩個一起論處!

四、不過針對緊急避難,本爐主有個地方說錯了!以下更正:
  『甲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就算假設具備適當性,但甲對此侵害『並無認識
  ~~~此乃無認識過失』,顯然壓斷肋骨之行為【並非甲於急救時所容許及
  運用之行為】。

  既然非屬避免乙之危難,亦又侵害乙的身體法益,非屬『不得已』的手段!
  且論以侵害身體法益來保全生命法益,其前提還是須具有『適當性』及『手段不得已』
  才可論【有無過當】(本爐主在這裡與不得已搞混了!不好意思)

  至於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有無適當性?前面已論述過了!不再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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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4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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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往真裏修:
我以客觀歸責理論來分析,因為此理論本身是討論過失:
基於社會生活的進行,我們每個人都會信賴其他人會盡其社會注意義務,相對的我們亦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社會生活會處於不信賴的狀態!

因此,當甲要幫乙作急救時,則我們應該信賴甲『會遵守相關規則』來救助乙,此時甲自願救助乙,甲亦負有『遵守相關救助規則』之義務!
如果不遵照上述原則,很可能變成:
乙對甲:『你有沒有急救執照啊?沒有!那你一定會違反救助規定!我不給你救!』
或者甲對乙急救時,心想:『反正一定是【自願急救者無敵】,不管我怎麼按、甚至是拿榔頭往你胸部打下去,我也會說:我又沒有注意義務,所以救生救死都不關我的事!我只要有救助行為就好了』

這樣一來,很可能因為甲的行為違反,而造成其他人不敢信任救助者會依照規則予以救助-------->這麼一來,不就違背了『信賴原則』的意旨嗎?

故還是應課予甲於救助時『亦具有救助規範注意之義務』,若違反此義務即予以處罰,使甲於急救時不敢輕忽注意義務,亦可使乙信賴甲會遵守規則與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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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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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必故意是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有知有欲,而行為是胸腔擠壓,不是『錯誤急救方式
 』。況且本題如何得知『錯誤方法』!?正常的的胸腔擠壓也是會造成肋骨斷裂。

二以客觀歸責理論是降低風險行為,風險替代與同一性法益非法所不容許。然而,客觀
 上以未必故意的情形,仍為容許風險,那過失呢!?

三甲對乙壓斷肋骨,若非以客觀適用而已實務通說,壓斷肋骨的評價構成要件上為傷害
 ,仍對於傷害事實出現優越利益或社會相當性,出於了救助生命才有緊急避難的探討
 ,因為他的行為只有『一種』來透過TRS評價。換言之,『甲對乙實施急救』可探
 討在於緊急避難;『甲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可判斷於構成要件或恆平性。

四『甲不慎將乙的肋骨壓斷』,就算假設具備適當性,但甲對此侵害『並無認識 ~~
 此乃無認識過失』,顯然壓斷肋骨之行為【並非甲於急救時所容許及運用之行為】。
 』為何以討論適當性(阻卻違法要件)而回溯探討容許行為(不法構成要件知客觀歸
 責判斷)!?況且認知與否亦為構成要件主觀要素跟避難意思判斷尚屬有間;又避免
 危難在於以生命的保護,以避難認識判斷即具備避難意思。

五避難過當適用要件在於非最小輕害性,或爆護法益不具備優越性而言,擇一即可!至
 於壓斷肋骨有無適當性,在於保護生命而為之避難行為是有否有效達著於生命法益的
 保全才是;重申,壓斷肋骨乃『結果』,然必要性與適當性性以行為時為斷,無需探
 討『結果』,唯有行為後判斷之衡平性探討救助法意與犧牲法益(侵害結果)間判斷
 優越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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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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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客觀歸責在討論過失犯的時候,信賴原則是這樣子用的。
受教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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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5 00: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往真裏修:
我以客觀歸責理論來分析,因為此理論本身是討論過失:
基於社會生活的進行,我們每個人都會信賴其他人會盡其社會注意義務,相對的我們亦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社會生活會處於不信賴的狀態!

因此,當甲要幫乙作急救時,則我們應該信賴甲『會遵守相關規則』來救助乙,此時甲自願救助乙,甲亦負有『遵守相關救助規則』之義務!
如果不遵照上述原則,很可能變成:
乙對甲:『你有沒有急救執照啊?沒有!那你一定會違反救助規定!我不給你救!』
或者甲對乙急救時,心想:『反正一定是【自願急救者無敵】,不管我怎麼按、甚至是拿榔頭往你胸部打下去,我也會說:我又沒有注意義務,所以救生救死都不關我的事!我只要有救助行為就好了』

這樣一來,很可能因為甲的行為違反,而造成其他人不敢信任救助者會依照規則予以救助-------->這麼一來,不就違背了『信賴原則』的意旨嗎?

故還是應課予甲於救助時『亦具有救助規範注意之義務』,若違反此義務即予以處罰,使甲於急救時不敢輕忽注意義務,亦可使乙信賴甲會遵守規則與以救助!


所謂客觀歸責理論延伸之信賴原則,乃出於社會分工原則導出,非謂『乙對甲:『你有沒有急
救執照啊?沒有!那你一定會違反救助規定!我不給你救!』或者甲對乙急救時,心想:『反
正一定是【自願急救者無敵】,不管我怎麼按、甚至是拿榔頭往你胸部打下去,我也會說:我
又沒有注意義務,所以救生救死都不關我的事!我只要有救助行為就好了』。而認為違反信賴
原則,而是以如救生執照未具備,誰說有救生執照一定才會CPR;或是隨性為之或是使用榔
頭一定不會有事!?別忘了信賴原則的上為概念仍是客觀歸責理論,這樣的作為法律是否容許
!?當然不會~

雖然,法律上具備課予義務義務之違反,非謂必為違反信賴原則;抑或風險之創造仍受法律允
許之判斷!

所以敝人覺得,信賴原則乃用於排除過失的要素,且出於危險行為的合理分配與社會分工原則
即以求效率,而非上開所言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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