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00:10 發表的 : X舫 老師~~~~求求你不要再教【對刑法、刑訴一點意義都沒有、阿煞布魯】的東西誤導準備國考的學生吧!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01:03 發表的 : 回應 Dragon-Q:你本身的問題太大了!~~~~~這我可以理解!畢竟周X教的刑訴【太淺了~~~~我有上過,我才敢說!】但是現在太晚了!明天再戰吧!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7 08:25 發表的 : !?!?!你本身的問題也很大~但我無法理解!?而且為何扯周x!?誰說我用他的體系去回復你!?!?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37 發表的 : 回應vikiey:你的題目問錯方向了!告訴乃論之罪,依刑訴248條,應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決,就是一審辯論終結【後】,所以不能提告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37 發表的 : 另外本題是與告訴合法性有關,與【一事不在理】沒有太大關聯~~~~告訴權是屬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但是為避免被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即判決之安定性,避免告訴權人隨時行使告訴權、浪費國家資源,不但要告訴權人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亦須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就是告訴違法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37 發表的 :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為何?請妳能否為本爐主說明!因為妳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所以並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這裡有問題!因為基於告訴權是【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但是當人民行使其告訴權,是不可以干預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訴人~~~~此乃(告訴獨立性)~~~~~~~因此單一案件是具有【數個告訴權人】,如果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問題,到最後法官還是只能做出一個判決故本題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決,至於丙是屬於【告訴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決理由【諭知不受理】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0 發表的 : 回應Dragon-Q1. 第一個問題,雖然乍看下你的推論是對的,但是你用錯一句,全盤皆錯! 你一開始所說: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訴"之部分縱經告訴,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