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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跟T大一样(结果)
Q1是没有争议的271I
Q2
我各人认为在因果就过不了了。

客观上甲将方糖放入乙的饮料中之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因果关系,惟乙死亡之结果是否可归责甲,兹述如下:
依客观归责理论,需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并于此风险实现
又「甲将方糖放入乙的饮料中之行为」应以「客观上第三人知认知」
对将糖放入饮料中之行为应未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才是。
除非是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
纵使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亦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故甲并未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不成立杀人罪。

我好像是更像来乱的
表情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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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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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中,qq大的说法,小的有些疑问?请指导。

1.如果系采依客观归责理论,是否应以客观的事实作为评价基准?
  那么,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这似乎是以甲的主观认知作为评价标准,似乎与客观归责理论得评价基础不合???

2.甲有主观杀人故意,这应该没争议。有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用因果关系讨论。
就算因果关系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适用,
在无可归责的因果关系之后,qq大是如何推论到无罪的结果?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09:2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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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Q2最后都指向同一个结果........
19条第一项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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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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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4 09: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中,qq大的说法,小的有些疑问?请指导。

1.如果系采依客观归责理论,是否应以客观的事实作为评价基准?
  那么,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这似乎是以甲的主观认知作为评价标准,似乎与客观归责理论得评价基础不合???

2.甲有主观杀人故意,这应该没争议。有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用因果关系讨论。
就算因果关系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适用,
在无可归责的因果关系之后,qq大是如何推论到无罪的结果?

....................
原来sierfa大喜欢乱乱来~
而不喜欢来乱~
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这似乎是以甲的主观认知作为评价标准。
---->非也~~ 这句话虽是甲主观认识~ 但亦是众凡夫俗子可认识~ 乃位于一般人之观点评价~
这就是这题讨论过失致死罪过不了滴原因----->不才看法 如下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4-02 14: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过失致死罪?? 我有想过,但甲有提高风险或是创造风险;或者有违客观上注意义务及客观上可预见-->结论好像是没有
既然没有,过失犯就无由成立。


就算因果关系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适用???
--->不懂??sierfa大所指??   因果与手段都是客观要件。未遂是结果并未满足~ 为什么要再论未遂~
因果关系不在~那过失致死罪客观构成要件并不该当。
表情

sierfa大的问题   还是在乱人   呵呵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4 22:21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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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4 09: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中,qq大的说法,小的有些疑问?请指导。

1.如果系采依客观归责理论,是否应以客观的事实作为评价基准?
  那么,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这似乎是以甲的主观认知作为评价标准,似乎与客观归责理论得评价基础不合???
基本上跟T大已经帮我回答了

2.甲有主观杀人故意,这应该没争议。有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用因果关系讨论。
就算因果关系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适用,
在无可归责的因果关系之后,qq大是如何推论到无罪的结果?
未遂犯因为不想写不能未遂,你们没讨论
因为本案属手段不能
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依旧客观危险、新客观危险、重大无知
不管采那一个学说,甲均属无危险
所以无罪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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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2-04-05 0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未遂犯因为不想写不能未遂,你们没讨论
因为本案属手段不能
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依旧客观危险、新客观危险、重大无知
不管采那一个学说,甲均属无危险
所以无罪

大大你误会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讨论喔(我们两什么都乱~~应该没有少讨论滴   呵呵表情),就是发现有些问题   如下: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2 13: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同意T大第2题的答案,
T大的结论,似乎是说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为杀人罪不能未遂的。(请指正)
但是出现了乙死亡的结果,应该不能论未遂犯,而应论既遂犯。
因此小的认为只有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死罪可以选。
我选过失致死罪。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4-02 14: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有啊~ 大大你误会了~ 我没定调为杀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罚
我的答案是无罪   呵呵~
过失致死罪?? 我有想过,但甲有提高风险或是创造风险;或者有违客观上注意义务及客观上可预见-->结论好像是没有
既然没有,过失犯就无由成立。
这两题,让我感觉没讨论的重点。因为不知要讨论啥??
行为人甲之行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还是发生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又无法评价为不具因果关系~ 就第二题倒是可以在因果关系探讨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无罪   呵呵~

重点是~~不能犯依法条文来看,是成罪,但不罚喔,并非无罪。

欢迎加入乱乱来行列~   呵呵~~伍长是sierfa大 表情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顺序排位~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5 13:32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1:31 |
timyip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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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用「相当因果关系」好像就可以解决了。
所以我认同T大的想法,Q1杀人罪既遂,Q2无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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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4-05 11: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你误会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讨论喔(我们两什么都乱~~应该没有少讨论滴   呵呵表情),就是发现有些问题   如下:



重点是~~不能犯依法条文来看,是成罪,但不罚喔,并非无罪。

欢迎加入乱乱来行列~   呵呵~~伍长是sierfa大 表情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顺序排位~表情

没错拉!!是成罪但依26不罚!!

sierfa =============>但是出现了乙死亡的结果,应该不能论未遂犯,而应论既遂犯。
这句怪怪的!并不是「有结果就一定既遂犯」
如~累积因果关系、异常因果历程



越来越乱了~~~我要加入第二位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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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以下意见,提出建议,给大家参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虽然同一个题目,但大家讨论的内容都不一样,所以没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说各话,所以小的已经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意见。

建议先归纳一下前提:
小的认为第2题应成立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认为应该是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
是不是这个意思???(请指正)

那么是不是先来讨论其中一个论证过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争点。

以下属个人言论自由范围的发言:
这一题是T大引出来的,应该从T大的论证开始讨论。

从T大的解答:
甲之无知行为引发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
  其无知行为对乙引发病症死亡,虽对甲而言,甲还是完成杀死乙。然其无知行为,就正常认知上并无可能杀死人。甲无罪~

T大是不是认为本题为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所以无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见,请仅对『T大的解答内容』提出意见,并附理由。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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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5 16: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有以下意见,提出建议,给大家参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虽然同一个题目,但大家讨论的内容都不一样,所以没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说各话,所以小的已经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意见。

建议先归纳一下前提:
小的认为第2题应成立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认为应该是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
是不是这个意思???(请指正)
------>伍长有指示~ 就要来回复~
首先,不才对于此题,看法就是客观要件不符合!! 包含过失致死罪的审查亦同,用客观规则理论或相当因果关系,都没法通过。


那么是不是先来讨论其中一个论证过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争点。

以下属个人言论自由范围的发言:
这一题是T大引出来的,应该从T大的论证开始讨论。

从T大的解答:
甲之无知行为引发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
  其无知行为对乙引发病症死亡,虽对甲而言,甲还是完成杀死乙。然其无知行为,就正常认知上并无可能杀死人。甲无罪~

T大是不是认为本题为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所以无罪???
------->客观要件有行为、因果~   我个人觉得这两个都没过~ 所以无由成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见,请仅对『T大的解答内容』提出意见,并附理由。

理由并意见~
一、参张师之刑总理论与运用~
刑法之行为:行为除意思、动作外,仍需发生外界一定之结果。故如法益没被侵害或遭到危险、义务没被违反,都非刑法意义之行为。
此题甲拿方糖给乙吃,并无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亦无即将遭受危险、更无法明文之义务违反。

二、相当因果关系---自行参判例
甲给乙吃方糖想要致其于死,其有何违反客观上注意义务??又有何客观上可预见以患有糖尿病可能引发病症而死亡???

三、客观归责理论---过失犯---自行参该理论
甲给乙吃方糖,有何提高其死亡风险或创造其死亡之风险?? 答案就是没有,因甲根本不知已患糖尿病可能引发病症而亡,立于第三人角度观之,亦难认其有何风险,实质言之,其乃属日常生活中之容许风险~ 既然属容许之风险,何以要将乙之死亡结果要归责于甲~

四、由不能犯之重大无知之手段不能观之~
甲拿方糖给乙吃想杀死乙,行为之无知方式,本即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然乙死不符不能犯之规定,盖因不成犯之多余立法瑕疵,造成甲成罪,但不罚??试问,本即无罪,然却假面给予不罚,使其人身留下污点,有何其义??

五、采类迷信犯观之~
甲给乙吃方糖欲置其于死地~又非何尝不是无知迷信一种~

以上都是我乱说滴~( 综合乱说滴,在综合一次   呵呵~)表情

sierfa大~~ 这样可以了吗??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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