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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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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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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制法相關增訂條文1

第 7 條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第 7- 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第 7- 2 條 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後之名稱。
二、歷史沿革。
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
四、縣原轄鄉(鎮、市)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口、面積。
五、標註改制前、後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
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化、都會發展、交通之影響分析。
七、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
九、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十、其他有關改制之事項。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09-07-26 23:23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6 22:46 |
小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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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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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制法相關增訂條文2

第 87- 1 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第 87- 2 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第 87- 3 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
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者,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6 22:49 |
小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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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後,賦予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法源,部分鄉(鎮、市)民代表關心,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改為區,未來是否實施區自治?內政部表示,合併改制初期沒有區自治。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區公所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區非地方自治團體。現行直轄市(臺北市及高雄市)並未實施區自治,運作良好且行之有年。內政部表示,凡於99年合併改制之縣市,原轄鄉(鎮、市)將先直接改為區,並按現行北、高兩市之體制運作。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提昇行政效能,合併改制之直轄市內的鄉(鎮、市、區)必須進行整併。進行區整併時,應考量「人口密度」、「交通可及性」、「生活圈」、「族群分布」等條件,並以15萬至20萬人口規模為原則予以劃分。但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會另予特別考量。另為尊重民意,區整併之行政區劃計畫,將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擬訂,並於4年內完成區整併。 至於區整併之後,未來是否實施區自治?內政部強調必須所有直轄市同步同調才可行,因此未來需要由各界廣泛參與討論,進一步凝聚共識之後,才能確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民政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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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6 23:36 |
sanny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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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7 13:20 |
exa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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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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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0 23:05 |
qaz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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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臺灣寬頻通訊 | Posted:2009-08-09 09:56 |
terr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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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
對年底的名額
還有明年高考的名額
有增加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9-30 23:15 |
sje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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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因夢想而努力
~~因努力而享受甜美果實~~共勉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04 12:57 |
wfd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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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資料,

非常好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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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2 22:32 |
chin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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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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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分享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18 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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