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441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23 12: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為著手,例如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應依想像競合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從一重處斷
因此並不是行為人對被害人並無救助義務,而論以無罪
依小的認知,最近親屬間互負保證人責任
.......

故意只存在於行為時,故前部份若以等價客體錯誤來解,即不須再評價對丙之部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3:37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故意只存在於行為時,事前故意、事後故意,均非故意,小的贊同
惟本題,小的以為,當甲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的行為時點
即為對丙等價錯誤的時點;及因心想事不成,對乙著手的時點
否則誤乙宅之狗為乙而殺之,是否不須評價對乙的部份
或者誤稻草人為乙而殺之,僅因乙未在現場,亦無須討論未遂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容有錯誤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23 14:0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23 14: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故意只存在於行為時,事前故意、事後故意,均非故意,小的贊同
惟本題,小的以為,當甲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的行為時點
即為對丙等價錯誤的時點;及因心想事不成,對乙著手的時點
否則誤乙宅之狗為乙而殺之,是否不須評價對乙的部份
或者誤稻草人為乙而殺之,僅因乙未在現場,亦無須討論未遂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容有錯誤 表情



大大......這就是我為什麼不想討論未遂的原因了表情
關於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見解是「本欲為之罪未遂,實犯之罪考慮過失」。
but
王浩強老師認為,那是胡說。
只需要對實犯之罪考慮過失即可。(其實我有贊同此說)

然,面對考試現實......身為誤入刑法叢林的小白兔,實在不敢不跟著大家走(通說)。
                            (lai大,再借我用一下)

在甲誤乙為丙而殺之的等價客體錯誤中,之所以不在對丙的部分做評論,是因為甲
在行為當時的故意是針對乙,而非丙,且,故意只有1個。

甲對乙著手時,眼睛看著的是眼前的乙,內心是想著要殺掉眼前的這個人,還是乙。
而此時即使丙在旁邊好了,對甲而言也只是路人甲一名。


以上.........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5: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殺叔父:等價客體錯誤(依侵害法益角度)
客觀:271I
主觀:271I
阻卻違法:
罪責:
2殺父:不在場(不能犯)(無危險)(未遂犯)
..
..
成立不能犯.
則競合:1+2,只能為1,殺罪的罪責,有評價在2,但無所附麗.
......................................
但依一行為來看,不用法益侵害角度看:(我採的角度)
1271I..
2
3罪責:272I
......
這個罪責有評價進來.而且是有附麗於行為的.
....
至於用不純正不作為,不明如何看,這是作為犯.是不純正身分犯(非構成要件的身分要件)

........
3若父在場,則為272II的未遂犯(冰大的原題,父沒有明說在場,所以不用本題)
則1+3競合,則有評價殺父意思,一行為下,那個重,如何競合?算271I或272I,或272II?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7:07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19 12:29 發表的 關於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 到引言文
 
之前認為272274沒有過失犯之問題,所以就沒打上去,

後經q大提示才意會到「不純正不作為犯」有過失犯的可能性。

.......


小的亦認為272274有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過失犯的可能性
例如某大樓居民甲亦受聘擔任該大樓警衛,惟其父酗酒且常打架鬧事,某日其父又因酗酒且與鄰居大打出手,甲由監視器得知,但因習以為常,不以為意,惟該父竟被毆打致死

以上,小的有疑義的是,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過失犯是否有加重輕之罪責要素
望請各位大大不吝解惑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23 17:0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3 15: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這就是我為什麼不想討論未遂的原因了表情
關於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見解是「本欲為之罪未遂,實犯之罪考慮過失」。
but
王浩強老師認為,那是胡說。
只需要對實犯之罪考慮過失即可。(其實我有贊同此說)

然,面對考試現實......身為誤入刑法叢林的小白兔,實在不敢不跟著大家走(通說)。
                            (lai大,再借我用一下)

在甲誤乙為丙而殺之的等價客體錯誤中,之所以不在對丙的部分做評論,是因為甲
在行為當時的故意是針對乙,而非丙,且,故意只有1個。

甲對乙著手時,眼睛看著的是眼前的乙,內心是想著要殺掉眼前的這個人,還是乙。
而此時即使丙在旁邊好了,對甲而言也只是路人甲一名。


以上.........



若是等價者.敝人是以法益方向判斷.乃主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者該是既遂就是既遂.該是未遂就是未遂...就其因乃刑法上之客體乃保護客體係為之"法益"
EX:在甲誤乙為丙而殺之的等價客體錯誤中...甲主觀上預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就算殺錯人.
也實際的侵害於他人之生命法益.本為一個殺人罪的原正構成要件...換言之.不因客體為特
定而影響殺人罪之成立~~~

若是不等價.台中小郎君說:對實犯之罪考慮"過失"即可..此言在誤人為狗而殺之.這樣就是
殺人未遂無疑(因為毀損不罰過失)....惟有疑義者.乃行為時行為人如誤狗為人.而殺之這樣
僅成立過失毀損???怪怪的..因為這樣並成不罰.......所以問題是.主觀上之犯意遠高於客觀
上之事實.變成主客觀不一致.且客觀不及主觀.不就是.....殺人未遂.......

所以等價客體錯誤乃以客觀上之"法益"判斷.而非"特定人"..........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7:1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23 17: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等價者.敝人是以法益方向判斷.乃主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者該是既遂就是既遂.該是未遂就是未遂...就其因乃刑法上之客體乃保護客體係為之"法益"
EX:在甲誤乙為丙而殺之的等價客體錯誤中...甲主觀上預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就算殺錯人.
也實際的侵害於他人之生命法益.本為一個殺人罪的原正構成要件...換言之.不因客體為特
定而影響殺人罪之成立~~~

若是不等價.台中小郎君說:對實犯之罪考慮"過失"即可..此言在誤人為狗而殺之.這樣就是
殺人未遂無疑(因為毀損不罰過失)....惟有疑義者.乃行為時行為人如誤狗為人.而殺之這樣
僅成立過失毀損???怪怪的..因為這樣並成不罰.......所以問題是.主觀上之犯意遠高於客觀
上之事實.變成主客觀不一致.且客觀不及主觀.不就是.....殺人未遂.......

所以等價客體錯誤乃以客觀上之"法益"判斷.而非"特定人"..........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表情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說」,而法定符合說又可細分成兩說,當中有一說就是談「法益」,這點與大大所述同。

其實對「人」,也可以解釋成對「該生命法益」。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行為人主觀的認定"對象"仍然是很重要的。
所應該講為,行為人主觀上欲侵害該生命法益,而客觀上也輕害該生命法益
若只是如大大所述,主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則「打擊失誤」也應該是論已殺人既遂。(當然還是有學者採此想法,只是不為多數者所認同。)


至於王老師的想法,客體錯誤中:「丙根本就不在現場,是要怎麼對他著手啦!?」   (模仿老師的語氣)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8:09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哈,眾說紛紜,起因於學說不一 表情
不過有困擾時,小的習慣是以最新判例或判決為主,畢竟學以致用,次之則以補習班教科書為主,畢竟考試為重,再次之則以學說為主.......

其次另就1個問題就教各位大大
甲想殺狗開槍結果不慎打到B,乙想殺貓結果不慎打到B,經法醫鑑定結果B身上只有一顆子彈,則甲、乙各論何罪?
本題小的以為雖然"罪疑為輕",但過失殺人已是輕無可輕,因此甲、乙論以過失殺人罪
惟1位刑法先輩認為罪疑為輕-->可以為無罪.因為"無罪推定"
但是小的以為,畢竟有人死了,推定無罪,恐難符刑平
以上,望請各位大大不吝解惑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23 21:2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殺人要件: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
只有一個子彈:
三個人都有殺的行為,也是死的結果,只有因果關係,誰的子彈?
一說:欠缺因果關係,罪疑唯輕,(不能硬說三個人都有因果)成立未遂,三個人都一樣.
二說:沒法肯定誰下的手,罪疑唯輕,三人都沒有著手,都無罪.
....
這是證據問題,要找到槍來鑑定,子彈誰開的,若連槍都找不到,只憑說(自白),連251的門檻都不到.不能結案起訴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21:3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3 18:0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說」,而法定符合說又可細分成兩說,當中有一說就是談「法益」,這點與大大所述同。

其實對「人」,也可以解釋成對「該生命法益」。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行為人主觀的認定"對象"仍然是很重要的。
所應該講為,行為人主觀上欲侵害該生命法益,而客觀上也輕害該生命法益
若只是如大大所述,主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則「打擊失誤」也應該是論已殺人既遂。(當然還是有學者採此想法,只是不為多數者所認同。)


至於王老師的想法,客體錯誤中:「丙根本就不在現場,是要怎麼對他著手啦!?」   (模仿老師的語氣)


1.「打擊失誤」也應該是論已殺人既遂=原來也有學者採.其實晚輩也贊同
如甲欲殺乙,但乙在人群中,甲自信可以擊中乙,但開了2槍,皆擊中路人丙及丁,如果僅科以殺人未遂,甲不是可以吃到飽嗎?
還有實務上如甲跟本就是要殺丙或丁,而辯是要殺乙,這個漏洞會不會太大了
2.客體錯誤中:「丙根本就不在現場,是要怎麼對他著手啦!?」  
晚輩記得康德的刑法老師,有說過,以不能未遂來論處,參考看看,
其實採何說,影響最大是教唆犯吧?
3.對於開版的題目,冰大對身分犯的結論,晚輩建議可以於前言來破題,因為放在那兒都不對

晚輩喜歡冷飯熱炒,
最近工作比較忙,昨天還加班,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28 22:29 |

<< 上頁  1   2   3   4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7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