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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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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大...
不服取諦犯309
那140是何情況才能成立?
看過很多實例題,對警察大小聲...都是309...
到底怎麼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9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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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競合:135>140>309

1.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以粗話辱罵公務員->309
2.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以粗話辱罵公務員,並施強暴脅迫者

->135

由於警察取締行為大都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因此即使題意不明,解答者仍論以309
不過還是建議文字上敘明
例如:客觀上,甲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公然)辱罵警察之行為,造成警察之名譽法益的受損,具備客觀不法。

同意樓下見解,剛才打快了,一般刑法上,不用140,個人認為是本國警察人格低落,並避免產生以刑脅民的不好觀感,因此都論以309,而不論140,事實上,實務上採用140的例子很少,除非有那個白目,當場在法庭上罵法官「白目」「妓女」,才會論以140
所以解題上,個人建議,除非題目上,有甲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乙,當場侮辱,解題才需討論140
不然仍建議直接以309解題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9 16:37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9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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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先用刑法第10-II去分辨公務員.是否為"公共事務"之公務員
如果是-->就是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不是-->就是309公然侮辱罪

且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一定會有309公然侮辱罪.理由係為一行為侵害國家與警察人員之名譽.
所以競合後還是用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易言之.在對警察.在執行"公共事務"時於公然之下為之公然侮辱之行為會就成立140(國家威性)
與侵害致警察自己的名譽法一.所以兩罪都要論.再以想像競合論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29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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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Q大,中性幫助犯愈來愈迷糊,麻煩移駕解惑區。3Q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9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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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一定會有309公然侮辱罪.理由係為一行為侵害國家與警察人員之名譽.
所以競合後還是用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易言之.在對警察.在執行"公共事務"時於公然之下為之公然侮辱之行為會就成立140(國家威性)
與侵害致警察自己的名譽法一.所以兩罪都要論.再以想像競合論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正解~~這絕對不是亂說的
140公訴
309告訴乃論
要想當公務人員要用140
當上再自己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29 17:37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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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7-29 12: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fn大...
不服取諦犯309
那140是何情況才能成立?
看過很多實例題,對警察大小聲...都是309...
到底怎麼分?


我只能說不要太相信補習班的答案,看補習班的答案只會讓你產生模凌兩可的解釋,如果課本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客體、行為、情狀等等)你都了解了,自然就知道答案了,唯有正途才是戰勝邪魔,要相信自己的選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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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課本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客體、行為、情狀等等)你都了解了,自然就知道答案了,唯有正途才是戰勝邪魔,要相信自己的選擇…

課本的構成要件---這我要改一下:法條的構成要件
完全同意 表情

以前考司法官特考我也是沒補習戰勝邪魔,但是被國文打敗 表情
自我不想考,才改國文不用60分--命中無時莫強求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0 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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