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151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 上页  4   5   6   7   8   9  下页 >>(共 9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治安好不好,重点在法院判不判重刑?!
近日,对此的看法有转变,
因为法院只能就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来判,
治安好不好是检察官能不能捉到人,破案,若法官真的中立,不去证明,则检察官大大们的举证就要多努力一些。
法官是之后的判刑.不管是死或关到死,法官好像没有办法改善治安。
至于法律明定有死刑,则能发生禁止效果,而使治案变好,这个则实证如何?应是负面的。一直有死刑犯,治安好吗?当然有人反对不会死,那治安更会不好?这可能要看检警能否破案,不死,去关,都会怕的。
(有些检察官的起诉书,功课不足,就丢给法官,法官如何判呢?还好现在法官分二种,一种会负澄清义务,主动调查,要求补强。当然更有可能被批为法官进行搜证行为,没有中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20:2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治安好不好,结论是行政院的检警实力够不够?
而法律改不改有死刑,或废死刑,和治安好不好无关,或为被害人家属的观点问题。
另外以前提过的
宪法23条的基本权利限制,依法律
但目前的刑法有死刑,并非限制,是剥夺。命都没了,何来限制? 表情
而生命权,虽宪法没有明文,但却是基本人权的核心。过去大法院以15条的生存权来解释死刑,或恐涵摄有误。
更明确的说,
依法执行,不知是依何法?宪法或刑法?(法务部会说,就宪法应由有权解释的机关来解释,但就文义上明明是限制却要行剥夺之实的生命权剥夺,就此疑义,要不要提出机关释宪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20:3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数决的暴力,会不会在立法上出现呢?
以多数民主的表决,以法律或宪法的方式,剥夺先于国家社会存立前即有的基本权核心?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20:4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除此以外,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来看,死刑之所以不适合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他的存在正正反讽了刑罚的意义。
从法学而言刑罚的存在功能不在于报复,而在矫正跟吓阻,可是死刑第一矫正行为人之功能效益将有限,第二在特别预防将发生不了吓阻功能。所以死刑对防治犯罪跟矫正行为人实际帮助不大。

而且犯罪者的犯罪原因,其实跟有无死刑更是缺乏正当关联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会因为有死刑而不去犯罪并没有相当大的关联,行为人在为其行为时除了计算如上所言被捕的机率外,更重要的是他为何要用犯罪的方式去满足他个人的欲望!

而这正正是统治者应该解决的问题,比如使社会经济条件改善、贫富差距减低、教育机会均等、社会风气良善......等等,可是当统治者不能有效增进这些条件,行为人就会以自私无知愚昧等等方式来满足个人的欲望,而这应该是整个社会要一起努力分担的问题,而不是透过一个死刑简单就可以抛弃责任的想法来处理问题。

另外个人也不赞成以人权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个人认为国家仍然有剥夺生命的权利,而这剥夺的权利乃在于是我们自愿放弃以换取更大生存的权利,只不过一定是要必要时才可以使用这个手段!
比如正当防卫,国家仍肯认此时杀人为合法。

也就是说因为国家不能剥夺人民生命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会造成过度限制国家权力,其实在某些极端情形下,国家仍可剥夺人民生命权,只是死刑并不符合这个极端情形的要件,因为死刑是刑事刑罚的手段,就要依据刑罚的目的与功能来思考与界限,而不要被政治人物拿来作为自己施政不力的脱身之道!

只不过遗憾的是,法务部长虽然非以充分的理由说明拒绝执行死刑的原因,不过人民居然还受限于过往被统治者愚民的思想教条里,令人想起动物农庄的那只马,令人感叹!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22:10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能预防犯罪的是民生经济和教育,

法律能做的仅是事后补救和矫正,至于预防,等到那天科技进步到能预知犯罪,才来谈这个理想吧!

一般犯罪者通常不具法律常识,也不会知道犯的罪有多重,所以法律吓阻功用不大,

但他们都知道应报思想,知道以命偿命,民调也显示死刑比终身监禁还具有吓阻,

所以死刑的功能应在于「别让犯人把事情做绝,别让毁尸灭迹成为犯重罪风气」。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3-26 22:4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调并非应然,而且人民往往是以直觉的方式来思考,而非以理性分析公共政策!
死刑之所以没有原先想像中的功能,是近几世纪来犯罪学者们透过实证反覆思考验证后得到的结论,否则从古至今哪个政权几乎都有死刑,为何学术界会有这样的看法呢??而这种进展就是科学分析与研究方法的进步所带来的功效,就像以前我们不明白为何会有彩虹日食......等等自然现象而作了一些直觉的解释,现在人民也以直觉在解释公共政策而不愿意接受或更进一步思考背后的原因。

就像这个课题讨论的人很多,不管是法务部长或是立委......,但真正愿意花时间去看下犯罪学的大概没有几位,大部分一听到不执行死刑甚至要废除死刑马上就不能接受,先骂一顿再说,真是可悲!

为何没有吓阻功能在于特别预防,在一般预防则要取决于捕的机率,这也是犯罪学得到的结论,而目前的资料可以参考的就是中国大陆,她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治安大概也是非战乱国中最滥的之一,有去过中国的大概就知道了(北京上海以外),个人有幸在那生活了6、7年(广东),回到台湾觉得像是2个世界,有死刑治安会较好???似乎刚好相反,愈落后的地区愈用不正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恶性循环而不能从根本来解决问题!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23:16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来源为联合国「国际犯罪防范中心」的各国政府上报的统计数据;数值为2000年每10万人口中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数据链接:http://www.uncjin.org/Stat.../wcts.html)

刑事犯罪率最高的10个国家:

(1) 瑞典 : 13679
(2) 新西兰 : 12053
(3) 芬兰 : 11598
(4) 英国 : 10345
(5) 丹麦 : 9834
(6) 加拿大 : 8397
(7) 德国: 8621
(8) 美国 : 7627
(9) 法国 : 7419
(10) 挪威 : 7235

刑事犯罪率最低的10个国家:

(1) 巴基斯坦 : 7
(2) 印度尼西亚: 71
(3) 巴拉圭 : 97
(4) 也门 : 157
(5) 阿塞拜疆 : 198
(6) 乌干达 : 261
(7) 巴布亚新几内亚: 287
(8) 斯里兰卡 : 312
(9) 中国 : 363
(10) 赞比亚 : 573

中国人对此的看法:http://www.canadameet.com/bbs...php?t=238715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6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3-27 07:1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犯罪黑数最高的国家?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7 15:28 |
a353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废除...我觉得不妥..至少依目前台湾社会现况仍不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30 23:21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黄荣坚,《刑罚的极限》
所谓正义,和所谓的善良相类似,都必须经过利益衡平的考量才有其客观的标准。如果没有经过利益衡平思考的经验,就要说自己所主张的利益是正义,那么这种所谓正义感的满足,充其量也只是满足私刑的情绪上的欲求而已。这种情绪及口号的正义,事实上是客观意义的正义的最大敌人。
从法治国家的标准而言,一个刑法的立法,如果无助于其目的的实现,不能保护所要保护的利益,那么这一个法律本身的存在就是一个违法。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0 23:55 |

<< 上页  4   5   6   7   8   9  下页 >>(共 9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9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