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讨论~
我举个造句例子
题目是:相亲相爱
我们家人平时相处相亲相爱,没事就大吵特吵,拳脚相向。
这一句子,国文老师或有读过书的人就会觉得吐血~~因为语词不顺(我不是中文系的,这应该是不顺啦)
而炉主你的文呢??常常出现这种~~~
所以你认为你的论述合理顺畅,但会出现不合逻辑的论述~~(就以下这一篇来说)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22 01:29 发表的 :
本题中,甲的确是一个行为,同时撞到了乙跟丙,而乙亦对甲提起告诉~~~~~但就告诉乃论罪之性质,是该刑事犯罪是否要接受国家追诉、处罚,完全取决于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提告诉,则国家不能介入调查!因此基于此种原因,告诉亦属诉讼条件~~~~如果欠缺此告诉诉讼条件,法官是不得对此犯罪事实做实体审判~~~~~只能做『不受理判决』
.......
就如你所说,告乃之罪,欠缺告诉,则国家不能介入公权力。但你后续说:
~~~~如果欠缺此告诉诉讼条件,法官是不得对此犯罪事实做实体审判~~~~~只能做『不受理判决』
----->应该是欠缺告诉之诉讼条件,案件变无由系属于法院,此即不告不理。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22 01:29 发表的 :
因此就甲一个行为,同时撞到了乙跟丙之案件,因为乙已经提起告诉:
(1) 就起诉而言:
因为是单一案件,所以起诉效力及于乙跟丙部分。
.......
为什么乙告诉会及于丙呢??这关单一案件什么事??
所以不要乱凑在一起~~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22 01:29 发表的 :
.(2) 就法官审理而言:
基于犯罪事实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要审判、有无具备诉讼条件来看,整个案件『只有乙有提起告诉』,所以法院只能就乙之部分予以审判;至于丙,因为没有提告,欠缺诉讼条件~~~~~~~~~法院怎么能做实质审理呢?
......
刚刚起诉部分,你说告诉有及于丙,审判部分你说丙没提告,所以不能审理??
前后反覆,所以看不懂。
你的结论应该是丙没提告,所以不能审理。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22 01:29 发表的 :
(3) 所以此决议一开始就出现破绽了!
『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且系以一行为犯之』~~~~~~法官根本就无法对丙的部分做事实认定,何以认为甲的行为对丙成立伤害罪!只因为乙跟丙同时一起被撞,所以甲跟乙的事实『也一样』?~~~~~如果甲对丙之部分是『有罪』呢?!~~~~~~~~~所以丙部分的事实『尚未接受国家司法判断』
这里你说刑议一开始就出现破绽了!!非也、非也~~
我觉得你在求完美的司法正义,但审判只是追求司法正义。(不可能所有事务都要求完美)
刑议在说明一事不再理,避免裁判分歧,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我不是要跟你争,更不是要跟你讨论(我是门外汉啊,非能力所及)
以上说说看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