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22 21:02 发表的 : 炉主大大 1.A教唆B杀C B以为用糖可以致C于死,B果然拿糖给C吃了,但C当然没死! 请问A如何论处????? 2.A以为用糖可以致B于死,A果然拿糖给B吃了,但B当然没死! 其中A只有10岁,请问A如何论处???? 另未遂仍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且故意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计画,而不是客观的事实,所以主观上他当然以为他的计画要实现,才算故意,如果他主观上就不想实现他的计画请问还算故意吗???? 另外也可以思考下为何妄想犯也不处罚???? 而我的重点就是在"行为人都抱持【一定要达成犯罪目的】的主观意识"祇是故意的1个元素而已,而且并不充分!故意必须是知和欲都要充分,这正是版主开这题Q1时很多人都认为是故意既遂犯!而小的坚持认为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再举一例: A很恨B无时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诅咒B死,某日A在楼上整理花盆,1边诅咒B死,1边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过楼下,被花盆击中头部而亡,A发现后直呼老天有眼,心中无限畅快,A如何论处??? 难道你还是跟大家一开始一样只把欲当故意,只要行为人想要结果出现就有故意!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22 21:36 发表的 : 附带提下 我的想法正正在否定德国的印象理论,你在好好思考下印象理论,到底是不是直得我们仍奉之圭臬的,按印象理论以为由于行为人有犯罪的计画纵然该计画没有实现,即使客观上也没有明显的危险,但由于行为人已经有犯罪计画并加以着手,故有法敌对意识,而容忍这法敌对意识仍会造成社会危险,所以必须加以处罚! 说实话,这个理论拿来当独裁者实行统治的基础还比较合适,拿来当做宪政主义下的刑法理论,根本是很奇怪的现象! 照该理论到底为什么要处罚行为人完全系于一个抽象空洞的名词-------法敌对意识,既然客观上不生危险,请问着手时点在哪里????? 在哪里会有直接接置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