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97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damlee9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貼圖天使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                       &n ..                       &n ..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鮮花 x74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分享] 化二元對立為統一圓融

圖 1.



海雲法師*
大體說來,佛教行法的總綱領即是「化二元對立為統一圓融」。

生命本身是多樣性的,在多樣性中難免也夾雜著許多矛盾與衝突,
這是由於人們習慣用腦筋去分辨事物,將主客予以對立,
造成了分裂的狀況。卻不知所謂的「主」與「客」其實是一體的,
正如同白天與黑夜之間並無明顯的界限可以劃分。
這種二元化對立的觀念,造成了人我、物我、時空等等的分裂,
使我們的生活充滿了意識型態的束縛而不能自在解脫。
⋯⋯
所以,人們在生活中有很多對立的狀況,往往不是與他人對立,
就是與自己對立。一般說來,會與他人對立,
多半是因為他人沒有符合自己所定的理想標準,
尤其是強烈的我執,會使人想去「複製」自己的另一個模式,
其實那不過是將我們自認為美好的一切強迫他人接納而已。
譬如有些才學兼備的父母,執意要求子女依循他們的安排來過生活,
這些安排包括嗜好、學業、事業、甚至婚姻,
溫順的子女還會接受父母的指示,有主見的子女就不同了。
一但雙方意見不合且又彼此堅持己見、互不讓步,
衝突與對立就形成了。這並非誰對誰錯的問題,
只是雙方的立場與理念不同罷了。至於與自己對立,
則多半來自於「能力」與「理想」不能協調。
譬如有些人想創一番事業,卻由於專業知識不夠或福報不足,
以至於經營得一塌糊塗、債臺高築。這些失敗者或有從此怨天尤人,
甚或乾脆醉生夢死、自暴自棄,都是屬於與自己對立的型態。

由於在對立中有許多的矛盾與隔閡,諸如貪瞋痴、是非、
愛恨等生命雜質,這些都會令我們墮落和沉淪。
因此,若能不用意識來分別,
將主、客二元對立的現象融合為圓滿的統一體時,
則人生中一切的煩惱、挫折、妄想、無奈、恐懼,
乃至是非、得失、名利、毀譽之心與現象,都將全部棄除。
所以,能夠心智成熟,不再使用對立的意識型態來製造衝突,
內心安詳就自然沒有煩惱。譬如居家生活中,
若是夫妻生活和諧、觀念一致、從不吵架,家中好似天堂;
若夫妻經常在觀念上對立,就一定會有很多衝突產生,
吵鬧鬧,乃至動輒拳腳相向,那家庭就與地獄相差無幾了。

話說印度曾有位外道的修行者,以禁語作為意志鍛鍊。
他發誓這輩子只能講一句話,而若開口說話時也正是自己的死期。
他一心守住「那還是你自己」的念頭,
不管遇到任何境界都如是反觀,就這樣歷經三十年。
如此長時間的一再讓內心與外境融合統一,
讓自己的生命能量一再地向內收攝,不斷增長。

時值英軍入侵印度,在佔領區紮營。
有一天,不知怎麼這位修行人竟誤闖營區,英軍就把他抓起來,
再三拷問。他始終堅守著自己的誓言,而不作任何辯白。
之後英軍認定他是間諜,就判了他死刑。當刺刀刺進他胸膛時,
他依然守住正念、向內觀照,
並以很微弱的聲音說出他唯一的一句話:「被你殺的人還是你自己!」
此時整個營區有一股非常不可思議的聲音迴盪著,
而且這聲音久久不去。這些英軍被這情景嚇住了,
雖然他們並不明白話的含意,但是全營區的人都聽到了這一句話。

由於英國人對於死刑犯的遺言通常要作記錄,
雖然這位修行人講的是印度話,他們依然儘量把這句話記錄下來,
並且到處去問它的意義。
後來他們終於弄清楚了這一句話是印度修行人的話頭,
並且瞭解了它的真正內涵,
很後悔的為自己所犯的過錯跪下來至誠的懺悔,
這位修行人的死,使得印度避免了一場血腥塗炭,
整個印度民族也因而獲救。

我們若能像那位修行人一樣,感受到外境其實是內心的顯現,
瞭解到真實的生命原貌,而能隨著生命的洪流自然前進,
不假意志的造作,那麼,「美麗新世界」就會自然現起,
一切是那麼的完美,有花開、葉落,有旭日、有夕陽;
一切的一切都是那麼美好,無欠無缺,恰到好處。因此,
一個真正會修行的人,隨時隨地都能善用其心,
將外境與內心相交融為一體。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心年輕的宇宙年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7-20 10: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66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