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13 個閱讀者
觀星資訊》 觀星氣象 | 全天星圖及月相 | 即時影像 | 每月星象 | 台北星空 | 晴天鐘 | 親子觀星會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oca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大啖恐龍肉
大啖恐龍肉
有一種牙齒尖銳的哺乳類動物,竟然會獵食恐龍!
撰文╱蔡宙(Charles Q. Choi)
翻譯/涂可欣

人們對早期哺乳動物的印象,是一些像老鼠或鼩鼱大小的生物,在恐龍的陰影下躲躲藏藏,害怕給這些可怕的蜥蜴撕裂吞食。不過現在看起來那些獵物有時也會變成獵食者:新發現的化石顯示,在一隻哺乳動物肚子裡有一隻恐龍幼仔,這是第一個揭露這種捕食現象存在的直接證據。

這支國際合作的團隊,是根據一種稱為強壯爬獸(Repenomamus robustus )的化石做出推斷。這種哺乳動物的大小約和北美負子鼠差不多,生活在1億3000萬年前的中生代。在這隻強壯爬獸的肋間,有一隻幼小的恐龍,從牠鋸齒狀的牙、四肢和趾頭,可看出牠是隻鸚鵡嘴龍(Psittacosaurus )。鸚鵡嘴龍是三角龍的近親,但頭上無角,成年時的體型和牛隻相當。當強壯爬獸的骨骼以整齊的解剖學姿勢保存下來時,小恐龍的骨頭卻是支離破碎,而且擠在一起,並且位在相當於現存哺乳動物胃部的地方。美國紐約自然史博物館的古生物學家認為:「最有可能的解釋是:牠是被吃掉的。」這項發現刊登於1月13日的《自然》。

胃中裝有食物的化石很罕見,過去曾發現恐龍的腸胃中有哺乳動物的下頷,孟津說,這次強壯爬獸的情況卻恰好相反。

還有其他爬獸類的成員似乎也能夠以恐龍為食。在中國東北,當地農民從富藏羽毛類恐龍化石的義縣地層中,挖掘出一些化石,而研究者在一堆約和狗一樣大小、外觀類似鼩鼱的物種中,還發現了巨型爬獸(Repenomamus giganticus )的化石。牠的大小和有「塔斯馬尼亞惡魔」之稱的袋獾相當,是該屬生物中體型最大的,重12~14公斤,長可達1公尺。牠的頭顱直徑16公分,比第二大的強壯爬獸大 50%。孟津解釋:「『大』有著許多意義,牠們需要更多的食物,更大的活動範圍,牠們有能力吃較大的獵物,也較能抵抗肉食類恐龍的獵捕。牠們還可能活得較久,行動更迅速。」

新發現的哺乳動物骨骸化石埋在佈滿火山灰的砂岩中,在其上層的其他動物的化石都破碎了,顯示這些動物跌落到一個湖中,然後泥漿層層覆蓋,而逐漸將牠們壓平;相對的,爬獸哺乳動物的化石則保存清晰的立體結構,顯示牠們是在火山爆發時,立刻集體死亡了。

雖然孟津的研究小組(其中包括北京科學院的同行)無法排除爬獸類可能是腐食動物中的一支,但孟津指出,牠大而尖銳的牙齒和下顎很適合捕捉、緊咬和撕裂其他動物,這些能力顯示牠較像是獵食者而非腐食動物;而在牠腹部位置的小恐龍,有一些長骨仍有關節相連,孟津推斷:「這表示牠是整塊整塊地將食物給吞下去的。」此外,恐龍的頭顱約為哺乳動物體長的三分之一,孟津補充說,這可不只是「點心」而已,這頓費勁的大餐,足以讓路過的食客卻步。而且在哺乳動物中,以腐肉為食的種類也比較少:在現存的肉食哺乳動物中,只有兩種土狼具有腐食習性。

美國匹茲堡卡內基自然史博物館的古生物學家羅哲西,稱這項發現是第一個明確證據顯示早期哺乳動物並不只以昆蟲為食。新墨西哥州愛伯克奇自然史和科學博物館的盧卡斯(Spencer Lucas)也同意:「人們常以為恐龍主宰了中生代,但這項發現顯示哺乳動物不是只吃些恐龍碎肉而已。」

【本文轉載自科學人2005年3月號】

來自 http://www.sciam.com.tw/news/ne...cNo=649&CL=33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11 06:29 |
ZOID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史前補乳生物也以恐龍肉為生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9-10 16: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0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