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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强制险和第三责任险有什么不一样?
所谓的强制险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一定得投保的保险,如未投保通常会被科以罚金。


第三责任险:
分汽车部份与责任保险

汽车部份:
在汽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外乎体伤和财损,体伤的部分虽然有强制险的保障,但大部分的和解金额都超过强制险的给付甚多,况且还有财损的部分也须解决。也就是说负有赔偿责任的加害人还是得再出一大笔钱来把整个事故和解,这对于经济能力稍有压力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再这种情形下任意第三人责任险提供了多种包含体伤和财损的保险组合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可以视本身的需求来选择投保,为自己多加一份保障。
这个险种是弥补强制险的不足或是强制险未涵盖到的部分﹐保险金额有多种的组合搭配﹐车主可视自身需要选择搭配投保。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2个部分:
一、伤害责任险:用来保障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体伤或死亡﹐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就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二、财损责任险:本保险事强制险所未涵盖的部分﹐用来保障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物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这2个保险跟强制险最大的不同是理赔要看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有肇事责任保险公司才须理赔。一切相关说明在保险条款中都有详细规定


责任保险:
何谓责任保险系指责任保险人(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之责。故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所谓依法,系指依据「法律规定」而言,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应从其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大众捷运法,核子损害赔偿法等有关损害赔偿之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者,则适用一般民法有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规定。因民法采行过失责任主义,故被保险人依法律规定须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者,以有过失为前提,并受赔偿请求时,始由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一般责任保险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之法律责任,而将契约责任列为不保事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7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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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各位车主,第三人部分,如果可以,保高一点点

因为您不会知道您遇到的车,是多高级的
如果保额不够维修时,必须自费

但是保额的高与低,价差真的不是很大(一千多)

如果真的有经济考量,起码保个10万的,不然不小心发生事故,随便赔偿都是10几倍呢..

祝大家行车都平安,一路顺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10-27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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