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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2006/6/19更新】
一、实施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之缘由:本部办理之各种国家考试,部分应试科目为配合试题作答需要,准许应考人携带及使用电子计算器辅助作答,惟为避免应考人藉此舞弊而影响考试公平性,本部爰邀集资讯学者专家订定标准,自民国80年9月起实施,并于应考须知中载明:应考人携带之电子计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数、对数、指数等功能(不具储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者为限。由于科技产品日新月异,电子计算器功能不断创新,一般工程用电子计算器皆具备储存程式、记忆等功能,而应考人自备之电子计算器机型功能繁多,监场人员并无足够专业知识去辨识是否符合本部规定,常易引发应考人质疑,因而滋生困扰。
民国89年12月23日举行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普考试举行考试期间,典试委员长及监试委员鉴于应考人之反映,皆建议本部修订国家考试应考人使用电子计算器之相关规定,本部为解决应考人使用电子计算器可能产生之弊端,并维护国家考试公平性,于90年1月11日成立研商改进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使用规定专案小组,研商可行解决方案。
专案小组就全面开放使用、完全禁止使用、由本部统一提供电子计算器、或采行电子计算器证明标章制度等各种方案多次讨论,并曾决定采行证明标章制度,由厂商依本部所订规格量产电子计算器,并予认证。惟因市场利润有限,厂商均无意愿依本部所定之规格开发生产电子计算器。
本部为解决此一问题,并维护考试公平性,经参考美国、日本及香港等国之经验,决定由本部公布电子计算器规格,开放厂商申请,凡经审查合格者,核定为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
二、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之规格:本部于94年6月24日订定「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审查作业要点」,规范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规格、厂商申请要件及审查等作业程序。鉴于94年度仅有2种机型申请核定,应考人之选择性确实有限,本部于本(95)年2月9日修正「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审查作业要点」第三点、第四点条文及附表一『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规格标准』。
依现行『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规格标准』规定,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的规格分两部分规范,一是基本功能,另一部分是限制功能。基本功能,即电子计算器具备之功能:(一)第一类:具备+、-、×、÷、%、√、MR、MC、M+、M-运算功能;(二)第二类:具备+、-、×、÷、%、√、MR、MC、M+、M-、三角函数、对数、指数运算功能。限制功能,即电子计算器不得具备之功能,计有:1、文、数字编辑功能;2、超出MR、MC、M+、M-之数据储存功能;3、使用者储存程式或内建程式功能;4、发声、列印报表及内建振动器;5、外插扩充卡、红外线等通讯功能;6、外接电源功能。
换言之,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的规格,以功能为考量重点,电子计算器的大小、按键数等,不在规范之内。因此,有关电子计算器的尺寸、按键大小等,均依厂商的设计,本部并未设定标准。
三、厂商申请其产品为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的条件、程序、证件及本部审查程序:(一)条件:合法登记之公司、商号、工厂或代理商。
(二)程序:
1、第一类:厂商现有的产品规格具备+、-、×、÷、%、√、MR、MC、M+、M-运算功能且无本部所定的限制功能者,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请。
2、第二类:厂商现有的产品规格具备+、-、×、÷、%、√、MR、MC、M+、M-、三角函数、对数、指数运算功能且无本部所定的限制功能者,先经过台湾电子检验中心检测,其规格符合标准后,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证件:厂商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以通讯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请:
1、财团法人台湾电子检验中心出具之符合检测证明。(电子计算器功能属前揭第二类者,始须检附。)
2、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3、产品生产工厂之工厂登记证影本一份。(进口产品免附,但须附代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委托生产者须附产品生产工厂与委托生产厂商之契约书影本一份。)
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本部审查程序:本部依「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审查作业要点」规定,敦请资讯工程专业背景之学者专家4人及本部代表3人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本部全年受理厂商申请,定期每2个月办理一次审查及公告,只要厂商提出申请,同一家厂商亦不限定申请机型之款数。目前本部受理厂商申请,并无收取任何申请费用,欢迎有意愿之合格厂商于本部受理申请期间,踊跃申请。
四、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受理申请时间:鉴于94年度仅有2种机型申请核定,应考人之选择性有限,本部于本(95)年2月9日修正「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审查作业要点」第四点条文,放宽受理申请方式,由每年定期公告受理改为全年受理厂商申请,并于95年2月10日公告(该日在国家考场公布栏公告并刊登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另于本部全球资讯网「最新消息」网页公告),自即日起,本部全年受理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申请案件。
五、目前核定有案之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厂牌、型号:(一)94年12月23日公告:
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之AURORA SC500 PLUS电子计算器。
2、台湾卡西欧贩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之CASIO fx-82SX电子计算器。
(二)95年3月31日公告:
久仪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之E-MORE fx-127电子计算器。
(三)95年6月2日公告:
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之AURORA HC115A、AURORA HC184电子计算器。
2、久仪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之E-MORE MS-112L、E-MORE SL-712、E-MORE SL-720电子计算器。
六、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规定自95年6月1日起试办一年之执行方式: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自95年6月1日起试办一年,惟鉴于目前合格机型有限,及让应考人有时间适应,自95年6月1日起有一年缓冲期。在缓冲期间,应考人可使用本部核定公告之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外,亦得使用原规定不具储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者之电子计算器,本部并将视缓冲期间实施情形检讨后续执行方式。
七、目前核定有案之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贩售通路: 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贩售通路
AURORA SC500 PLUS电子计算器
CASIO fx-82SX电子计算器
E-MORE fx-127电子计算器
AURORA HC115A电子计算器
AURORA HC184电子计算器
E-MORE MS-112L电子计算器
E-MORE SL-712电子计算器
E-MORE SL-720电子计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