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扶助法 第 3 条
(无资力者之定义)
本法所称无资力者,系指符合社会救助法之低收入户或其每月可处分之收
入及可处分之资产低于一定标准者。
前项所称一定标准之认定办法,由基金会定之。
也就是有排富条款...
弱势不一定有保障..要符合社会救助法的条件先
法律扶助申请及审查流程
一、受理阶段:( 原则上采电话预约优先办法)
二、初审阶段:主审委员就申请人之案件及资力状况等,与申请人面谈。
三、审查阶段:
(一)由三位审查委员组成审查委员会共同评议,合议审查以过半数之意见为审查意见。
(二)审查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工作人员将决定以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发正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另以传真及限时专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师。
四、覆议阶段:
(一)申请人于收到决定通知三十日内,若对决定不服可提起覆议。
(二)覆议应向原申请分会提出。
(三)覆议委员会由覆议委员三人合议行之,原则上书面审查,视情形要求申请人到场说明,或请分会表示意见,以过半数之意见为覆议决定。
(四)覆议委员会作成维持或撤销原决定后,应制作覆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扶助阶段:
(一)通知律师:工作人员应于审查决定当日指派律师进行扶助事宜。
(二)律师提供扶助:于确定申请人及律师已会面进行扶助时,分会须通知总会预付酬金。
(三)扶助终止或撤销: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者,得由审查委员会决定终止或撤销扶助。
六、后续处理阶段:
(一)扶助结束:分会于收到律师结案证明,要报请总会核发酬金。
(二)进行律师评鉴调查。
七、终止或撤销法律扶助
(一)、撤销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释明无资力之资料或陈述有伪造、变造或虚伪不实者,应撤销扶助。
(二)、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会得终止扶助:
1. 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原因,已不符无资力之要件者。
2. 于准许扶助后死亡者。
3. 因法令变更、情事变迁或请求之标的毁损、灭失致无继续扶助之必要者。
4.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缴纳应担之酬金及必要费用,致该扶助事件无法进行,或对担任扶助者为重大侮辱行为者。
5. 其他原因致无继续扶助之必要者。
手续也是相当繁琐...
无资力者要去申请应该也是会吓一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