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63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ackzone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提供分享
这资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5-09 21:51 |
jin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rocarmy于2007-05-09 00:20发表的 :




给jino:
.......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5-09 22:25 |
view123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直改条文 真烦唷~ >"<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5-09 23:04 |
爱作梦的鱼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常感谢大大热心的分享... 表情


多读两本书,少说两句话;多做三件事,少嫌一个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5-10 15:19 |
轻松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你热心的提供
我想问一下
那可找到修改前.后法条"修正理由"?
我比较想知道为何而改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11 12:35 |
dancha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分享档中的亲属法修正说明并非本次通过新法之修正条文总说明喔
如果要看提案的草案对照表,
可以上法务部,点其中的"法律事务司",再点"民法"即可找到草案
但要注意法务部网站所提供的草案内容与新通过之新法有部分差异
但大部分仍是相同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7-05-12 01:57 |
水vi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亲属篇及地制法的新法,并附上说明
感谢大大分享
民法今年以修法2次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12 19:18 |
sue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分享,是个很好的资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15 12:34 |
koa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1-29 18:25 |
juu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了一下,地制法第79条的---83民选首长受惩戒之撤职有错。因为应该地制法第84条才是惩戒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3 17:30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5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