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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wh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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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判決更正及補充的小問題
今天看志光的訴訟法大意 1-102 有關判決的更正及補充感覺有點問題
1.判決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條:『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後來又看到志光書中寫著說:『法院准許更正之裁定,得為抗告;如係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想請問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2.判決之補充,法條的部份似乎沒有特別註明。志光書中1-102寫著說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1-103卻又寫著對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濟



這兩個問題搞得我頭好痛阿!!~希望有厲害的人幫我解答一下
感謝

--
感謝兩位大大的解答,讓小弟有點頭緒
因為剛到這裡不曉得有什麼可以感謝的方法
僅口頭上向兩位致謝 表情


[ 此文章被phwheat在2007-06-10 22:5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Nan Haw Management College | Posted:2007-06-10 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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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在考民訴第232條第三項
92年2月修法前第232條第三項僅規定,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修法後新規定增加了對於更正之裁正亦得為抗告及但書,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1.判決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條:『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後來又看到志光書中寫著說:『法院准許更正之裁定,得為抗告;如係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則不得抗告』想請問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看過法條應該知道熟是熟非,故無回覆實益,另請自行參閱民訴第232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內有詳細說明。

2.判決之補充,法條的部份似乎沒有特別註明。志光書中1-102寫著說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民訴第23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補充之,若對之不服,不用抗告之式而係用上訴之方式救濟之。
 (對於判決之補充用裁定駁回來講解,是錯的吧!!!請直接問老師求證並訂正。附帶一提,若老師上
  課用的是補習班提供之課本,要注意,因為錯誤很多@@",個人經驗,供參考。)

1-103卻又寫著對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濟
 民訴第233條第3項規定,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若對之不服以抗告救濟之。

茲附上一簡單之區分表供參考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06-10 09:5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10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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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判決即是裁判之事件漏未判決(單一案件)-->上訴救濟
還有一種情況是漏判(數案件)-->聲請補判
而判決之更正即是法官下了一個錯誤的判決,發現錯誤而作的一個裁定更正-->可抗告救濟
我也只是初學者...應該是這樣吧...^0^~~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6-10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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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更正---§232第3項已新增<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目的係為了平衡當事人權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21 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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