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07-14 20:41發表的 :
第八十八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ok,我就提出來討論。
1.搜索票制度是否形同虛設?<---形同虛設???從何角度觀察?是否可提出討論??
ANS:就是從這一條(§131)的角度觀察: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第一項已寫的很清楚:『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住宅』,再來看第一款:『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故,倘甲犯竊盜案而被攝影機拍到,警察僅持有影片資料(犯罪事實)就得進入『犯罪嫌疑人』之住宅入內搜索,所謂事實,指『犯罪之證據』;所謂犯罪嫌疑人,係指有『犯罪之可能』的意思,所以只要警察懷疑,就得以這一條來將偵查程序正當化。請再一字不漏的看清楚條文是怎麼寫的。
而法務部之解釋本身就很抽象『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言』,何謂『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何謂『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解釋的比法條還抽象。
2.司法院不肯將權力下放? <---舊法之搜索票,偵查中由檢察官審查簽發,為防止濫行搜索才將審查權回歸法院,改由法官保留....為何又云司法院不肯將權力下放??不解!!
ANS:不解?我來解釋給你聽。這一條是在89年修改的,在這之前,檢察官是可以隨便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為什麼最後會修改?那是因為有人提請大法官釋憲,憲法已規定得很清楚,行政機關本來就不得隨便侵犯人民之人身自由,也就是說,在89年之前,被檢察官羈押的那些人,幾乎都是『受害者』,一個具有深厚法學底子的司法院,會到了人民聲請釋憲才知道這條違憲?
在來看刑訴第八十八條。
依林鈺雄教授所著『刑事訴訟法(2005年9月4版)』第300頁第3段最後一句:『若這時候即時被發現者,為現行犯,『即時』是指時間的緊接性,倘若欠缺即時之要件,僅能以準現行犯論』所以,我不解你說的犯罪後還必須手上持有兇器是從哪裡看來的?
再來看本書第301頁中間:『此種情形有無必要賦予人人之逕行逮捕權?是否已經過度擴張準現行犯之認定,值得商榷』再來看同頁末段:『本法既未將其逮捕限定於無法即時確認行為人身份或行為人有逃亡之虞的情形,亦未加上不及報告逮捕之限制,可為過度擴張不經司法或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立法值得檢討。』請再一字不漏的仔細的看一次法條。所以,我不知道你說的只能報警處理是從哪裡認定的?
且本書上說,這條法案立法公佈時,曾轟動一時,學者們認為過度擴張偵查範圍,有侵害人民自由權之虞,立法有待檢討。
綜觀上述,也就是司法機關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