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Rioss於2007-08-28 22:58發表的 : 何謂人事行政行為?在解釋上並非單義確定之概念而是指考試,任用,考績,保障,.......等等又如NR.491免職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既然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那為何不能用行政程序法呢.......
下面是引用lili700707於2007-08-29 15:19發表的 : 簡單來說,因為免職改變了他公務員的身份,而考試,任用,考績,保障,.......等等,這個人還是公務人員,我想 真正的區別應該是在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