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问题~最近蛮流行的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3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UNNING
级别:
小人物
x6
x27
分享:
▼
x
0
[问题讨论] 法律问题~最近蛮流行的
男子蔡东林在内衣特卖会上「伸咸猪手」,捏一名女客胸部被送法办,彰化地院法官认为,蔡袭胸只有短短十秒,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仅属「意图性骚扰」,因蔡袭胸时性骚扰防治法尚未施行,判决蔡东林无罪。
为什么他摸了会没事?是时间不能超过十秒吗?如果是的话要考虑戴电子表了
法官认为十秒不能引起性欲,是引起谁的?男的还是被摸的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8-29 11:22 |
down
级别:
小人物
x1
x83
分享:
▲
▼
只能说蔡性嫌犯请到一位好律师,还是他跟法官有交情呢?还是说法官认为他并非故意是不小心呢?
不知道啦~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8-29 11:28 |
hmarcus
级别: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
本案涉及的争点在于该蔡男捏女客胸部之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其关键乃在于对于"猥亵"概念的认定问题
(一)实务见解:
对于"猥亵"概念之意义,我国实务在认定上向来依循最高法院17年度刑庭会议决议(一)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号判例之看法,认为刑法中的"猥亵",不论是在强制猥亵罪(第224条)或是在公然猥亵罪(第234条)的规范之中,均是指
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行为。
故彰化地院法官才会认为,该蔡男袭胸只有短短十秒之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足以诱起第三人之性欲,在主观上也不足以满足本人之性欲,故,不符"猥亵行为"之要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仅属「意图性骚扰」」,因蔡男袭胸时性骚扰防治法尚未施行,而判决蔡男无罪。
(二)学说见解:
然而,强制猥亵罪(第224条)与公然猥亵罪(第234条)分别列于妨害性自主章(第十六章,系以"性自主权"作为其保护的法益,其所强调的规范保护重心在于个人的性自主权)与妨害风化章(第十六章之一,系以"社会之善良风俗"作为其保护的法益),从而,该两罪之间既然保护的法益有所差异,其对于"猥亵"概念的认定标准亦应有所不同,故,在认定是否为强制猥亵罪的"猥亵"时,应与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无关。
职此,强制猥亵罪作为保护性自主权法益的规范,行为人的举止能否引起自己或第三人之性欲,并不重要。
重点乃是在于被害人是否因该行为人的举动,而受到性自主权与身体控制权的侵害
。
(三)结论:
该蔡男捏女客胸部之行为,虽只有短短十秒,但该行为人的举动,已违背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与身体控制权的意愿而造成了侵害,构成强制猥亵罪之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成立强制猥亵罪(第224条)。故,彰化地院法官之判决认定,亦值得商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霞客) | 理由:
热心讨论~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8-29 18:59 |
ryback22
级别: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
无法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既然刑法没办法处罚他
偏偏性骚扰防治法(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又是他行为后
才出现的法律,基于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顶多可能用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调戏异性规定来处罚锾而已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霞客) | 理由:
赞喔~
x
0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7-08-29 19:22 |
ryback22
级别: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又有一则新闻,让不少人觉得惊讶;类似的状况,发生在上个月台北捷运站内,
另一名男子磨蹭女学生20秒,却被判徒刑2个月;同样是对女性身体的不尊重,
却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原因竟然是因为「引用法条」不同所造成。
那位被判徒刑2个月的男子是依性骚扰防治法所判决(性骚扰防制法95年2月上路)
不过,在这之前,对女性不尊重的行为,却得用「强制猥亵」起诉,而这「强制」的定义
也让不少色狼获判无罪,彰化地院的判决也是如此。
x
0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7-08-31 01:30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0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