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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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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诉之禁治产问题
第   78   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之当事人负担。

第 608   条 关于声请禁治产程序之费用,如宣告禁治产者,由禁治产人负担。
除前项情形外,其费用由声请人负担。检察官为声请人时,由国库支付。

第 622   条 关于声请撤销禁治产程序之费用,如撤销禁治产者,由禁治产人负担。
除前项情形外,其费用由声请人负担。检察官为声请人时,由国库支付。


如果声请宣告禁治产之人胜诉 就由败诉之禁治产人 负担费用 这点可以理解

但是622规定就有点不太懂... 撤销禁治产为何要由禁治产人(胜诉?!)负担呢 不由声请人(败诉?!)负担呢 来符合败诉当事人负担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28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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