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免职和撤职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58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acre1000
级别: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x
0
[问题讨论] 免职和撤职
各位大大,请问一下,
有关惩戒之撤职和惩处之免职,
撤职是撤掉现任职务,但仍保有公务人员资格吗?
而免职是丧失公务人员资格?
请帮忙解惑,谢谢哩~~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9-29 18:58 |
fc1012
级别: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
撤职是公务人员惩戒处分的一种。依公务人员惩戒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 11 条 撤职,除撤其现职外,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至少为一年。所以其公务人员资格并未消灭
免职,指公务人员因受公务人员考绩法上的免职处分,是使公务人员身份(对国家的职务关系)的消灭。(年终考绩考列丁等或一次记二大过者)--查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七条及第十二条
所以您的观念是正确的哦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9-29 20:00 |
jasonwu0827
级别:
小人物
x1
x63
分享:
▲
▼
有无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请参照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
其中第一项第六款就是被撤职并停止任用,
而被免职并无停止任用之规定,
故只要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一到九款情形,
还是可以被任用为公务人员。
撤职就是撤其现职,免职就是免其现职,如此就简单明了。
因此不管是撤职或免职,是否丧失任用资格,
乃端视有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各款情形。
x
0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09-29 22:40 |
nacre1000
级别: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
原来还是要参照任用第二十八条为主啊.
但若仍需参照任用法第二十八条,若无之一情事,仍得任用,
为什么考绩免职处分,大法官直接认定是改变公务人员身份呢?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x
0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9-30 08:31 |
jasonwu0827
级别:
小人物
x1
x63
分享:
▲
▼
撤其现职、免其现职,不就是丧失其目前公务人员身份,大法官释字并无言及,撤职、免职就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纵使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各款情形,但是否有机关愿意任用,那就另当别论。
虽有任用资格,但在未被任用之前,都不具公务人员身份。
x
0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09-30 09:53 |
nacre1000
级别: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哦哦,了了,谢哩.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x
0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0-01 09:05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5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