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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别警察国家的若干刑事诉讼改革
中国时报 2007.10.20 
挥别警察国家的若干刑事诉讼改革
中时社论

   立法院日前一读通过两项刑事诉讼法重要修正提案,进入委员会审查。由于此两案关系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改革,不仅由朝野立委联袂提出,也与司法院的政策理念一致,而且受到民间司法改革团体的重视与支持,值得加以关切。如果能够在本次会期之中顺利完成立法,将是本届立法院超越蓝绿壁垒最足以告慰国人的代表之作。

   这两项立法修正案,一言以蔽之,是刑事诉讼法制能否挥别警察国家质问制度的遗害。第一项提案将质问的基础,由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职权进行」,从原则改为例外,而由检辩双方担任攻防主角的「当事人进行」加以取代。此虽只是一字之差,也就是将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证据改为「得」以职权调查,却是法官从此真正进入中立「听讼」位置,不再因有先入为主而丧失审判公正位置的分水岭。司法院推动刑事诉讼法朝向「当事人进行制」移动已有数年,此次修正完成,才能算是修成正果,过去几年的努力,也才会功不唐捐。

   第二项修法提案,共有四项内容,也是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其中第一点是要建立无障碍的接见空间,确立辩护权的实质内容。由于近来监所实务大开法治倒车,被告会见律师竟一概予以监听,走回警察国家的老路,此次修法提案要求非经法院核准,监所中律师接见权利不受任何干预,可谓适时。由法律明定辩护律师访谈证人之正当辩护权能,排除警察国家将律师与证人交谈一概视为串证的落伍思想,也可调整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程序严重失衡的状态。

   另一项修法重点,则是树立刑事诉讼笔录制作应由书记官独立为之的原则,消除人为操纵笔录的弊端,这也是至为关键的改革。日前红衫军案刑事审判开庭,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即采取一项近年经最高法院判决的见解,以被告与证人并无验证笔录正确性的义务,接受被告不在笔录上签名是一种权利,在笔录上签名也不是义务;于是该案中施明德等一干被告均不需要在审判笔录上签名,这等于确立笔录正确性责任归属已不在被告身上。其实,施明德等红衫军被告不必在笔录上签名,绝不该是例外或特权,任何公民都享有不在笔录上签字验证笔录正确性的基本人权,这就是落实被告可以保持缄默、不证己罪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配合修正,正当其时。

   同样重要修法重点,则是将检察官的「讯问」改为「询问」的提案。虽然也是一字之差,却也是告别警察国家纠问心态的表征。现在进入法庭审判,被告已由站改坐,审判的法官也皆褪去威权问案的色彩,何况是立于原告地位的检察官,哪里还有强势拉高姿态「讯问」告诉人或嫌疑人的余地?一字改动,足令有司根本调整侦查场所设施的布置,检方担任侦查主体,应该以科学态度、以证据说理令罪犯俯首无言,而不是凭威吓、高压等威权手段逼供。倡导人权立国政策的执政者,如果不能让执法人员接受正确的法治观念执法,甚或蓄意阻挡相关的修法努力,那就坐实了口是心非,人权只是骗人口号的指控。

   最后一项修法提案,其实也该为法务部所乐见。这或许可以「刘承武条款」称之。过去检方不在送达文书上签名,以达到不法拖延法定上诉不变期间的积弊,因刘承武检察官受到法务部的处分而引起注意。最高法院在实务上勇于破除部分检方人员的陋习,值得肯定,现在立法院中修法提案更明文规定对于检方的送达,以对检察署为之,釜底抽薪,更是从司法实践中汲取智慧改善制度的绝佳例证,没有反对的理由。

   立法院的两项提案,或许可以证明司法改革的持续,不因司法领导易人而改弦易辙,也让司法审判实务走上了正确的方向,例如笔录不需被告签名、检察官拖延签收送达文书不为法院接受等,均引起了立法院内的共鸣,成为进一步破除刑事诉讼中警察国家威权作风的契机,也才能遏阻任何开司法倒车的作为。寄语立法院,在即将到来的选举季节中,留下一道令人称道的刑事诉讼立法标竿,将是足为后人肯定的一桩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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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中时电子报看到的文章,当然,还是个坏消息,因刑事诉讼法可能又要修订了,不过,这次修订的内容对人民是有益的,有兴趣的大大可能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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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霞客) | 理由: 感谢热心分享~不过 相对的以后要制裁罪恶难度也会增加喔!
财富:20 (by airflash) | 理由: 任何改革都是一体的两面,毕竟台湾当警察国家很久了,很多不冤的事情只是我们不清楚而已,其实真的很多,所以这次修正方向正确,或许未来办案会有很多难处,不过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总比冤枉无辜的人来的好。^_^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0 23:50 |
abel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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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分享
对于修法真是又爱又恨,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1 00:03 |
cloudlongsk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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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真是麻烦!
看来明年一月的特考,
这些新改的地方又要留意了!
多谢提供资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1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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