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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ina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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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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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問地方制度法問題,請高手幫幫忙......
在95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一般民政選擇題第一題問:

根據地方制度法,台北市市議員可以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台北市副市長
B台北市里長
C台北自來水事業顧問
D台北市立大學院校教師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D

我的問題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 兼任之禁止說明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表情 我真不明白.....箇中奧妙何在? 請大家幫幫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7-10-26 11:32 |
sam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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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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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兼任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7-10-26 11:57 |
sam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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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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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對不起打太快了
若是兼任教師即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覺有點像在玩文字遊戲耶^^~~還滿有趣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7-10-26 11:59 |
ca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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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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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可以兼任各級學校之兼任老師,但是不能兼任專任老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7-10-26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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