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8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yuhu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公民題目問題..
96年初等考一般行政
   (26) 地方自治團體公文人是指具有自主組織權,可針對自治事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團體,下最哪些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a台灣省 b高雄市 c台東縣卑南鄉 d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   答:bc
93地方五等
      (20)題目相同 a臺灣省 b福建省 c高雄市 d 臺東縣卑南縣 答:cd
   
            ※請問怎麼看?
96年初等人事行政
        (23)下列哪些用語顯示出性別刻版印象?a男生適合工科 女生適合文組 b男生愛喝茶 女生愛喝咖啡 c男主外 女主內
            d 男生玩機器人 女生玩洋娃娃 e男大當婚 女大當嫁   答:acd

            ※為什麼b不算?

93地方五等
 
      (34) 多年來臺灣與日本的貿易關係,臺灣方面幾乎一直呈現出口金額小於進口金額的情形,這就是國際貿易上的什麼情況?
            答:貿易逆差

                ※為什麼不是順差??

感恩 表情


[ 此文章被lyuhui在2007-11-07 07: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07 00:08 |
arnick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個問題請看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個問題,我忘了,而且你問的C,在你提供的答案裡啊~到底是算還是不算?

第三個問題,對某個國家的貿易順差指的是出口大於進口
                       
                        貿易逆差指的是進口大於出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參與討論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1-07 00:25 |
lyuhu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rnick於2007-11-07 00:25發表的 :
第一個問題請看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個問題,我忘了,而且你問的C,在你提供的答案裡啊~到底是算還是不算?

第三個問題,對某個國家的貿易順差指的是出口大於進口
.......


第一題,我會看就不用問了

第二題,已修改過

第三題搞錯,已查好


請不要為了賺雅弊亂回答一通,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07 07:25 |
x3333x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3 鮮花 x7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並且亦是公法人。

反面解釋,非上述所列舉,像是區、村、里、鄰並非公法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參與討論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7 07:36 |
青草茶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副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1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地方制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所以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另外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所以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那答案就清楚了吧

另外順帶一提
若是選項中有 oo縣政府 或是 oo市政府 oo鄉公所之類的
這些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因為 這些只是地方自治團體裡面的 行政機關
完整的地方自治團體還包括立法機關 (議會 代表會)


2. b男生愛喝茶 女生愛喝咖啡
我覺得好像沒有這種刻板印象耶 表情


3.和arnick回答的一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8 (by weifan) | 理由: 參與討論獎勵



天空中有許多星星,
還有那黑暗的部份,
為了使星星閃亮而存在的黑暗,
我想我就是那種人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07 07:38 |
postma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可針對自治事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團體(關鍵字)
(直轄市)>>>制定是『法規』(縣市 、鄉鎮市)>>>制定的是規章

2.咖啡、茶>>>單純來看與『性別』扯不上關係!

3.出口金額小於進口金額的情形(這題的關鍵字)
順差:出口>進口(出口:賣東西,賺錢 ; 進口:買東西,花錢)『賺』的比『花』的多>>>可以存錢
  逆差:與上所述相反即可...!


[ 此文章被postman在2007-11-07 07:4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參與討論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7 07:40 |
cues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照理說
第一個 問題 因該包括 高雄市跟選項c還有d 為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 除了 鄉鎮市 外 直轄市 縣市 都為地方自治

下面是引用lyuhui於2007-11-07 00:08發表的 公民題目問題..:
96年初等考一般行政
   (26) 地方自治團體公文人是指具有自主組織權,可針對自治事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團體,下最哪些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a台灣省 b高雄市 c台東縣卑南鄉 d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   答:bc
93地方五等
      (20)題目相同 a臺灣省 b福建省 c高雄市 d 臺東縣卑南縣 答:cd
.......

題目2 我覺得選項有問題 怎麼會是 臺東縣卑南縣 =.="
是 筆誤還是 @@..


b男生愛喝茶 女生愛喝咖啡<==老實說我也沒聽過 但是我知道如果 改成

男生都愛喝茶 女生都愛喝咖啡 這就是刻版 @@

臺灣方面幾乎一直呈現出口金額小於進口金額的情形<==這是關鍵 小於進口金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參與討論獎勵


增加支持度
無名部落格
寒冷夜裡 閉上眼感覺特別冷 想起遠方的妳 是否笑容依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7 08:36 |
arnick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什麼我回答了~還要被嫌是為了賺雅幣而亂回答的?

第一題,我身邊沒法條,所以說一下是地制法,應該沒什麼錯吧?

我看其他版友也是舉地制法,只是他們詳細列出法條,我沒有罷了

而且,我覺得這樣點一下,自己找到的話印象更深刻,不是嗎?

雖說你可能沒唸過地制法會沒頭緒,但地制法也不算是很多條

瀏覽一遍有好無壞吧?

為何我要被說成是亂回答一通?

也許我的回答沒有立即解決你的問題,但至少有點出部分

還不置於是亂回答吧?

那我以後還是潛水看其他人熱心公益就好....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1-08 00: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2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