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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jht5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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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问题讨论] 公民问题
题目:吸用安非他命的法律责任为何??
(B)没有犯罪,只需接受勒戒
(C)违反非法施用或持有毒品罪
我一开始答案就直接选C....但解答却是B
查了法规资料库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是说安非他命为二级毒品
第10条也说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话..答案是C吗???
不过B感觉似乎也没有错...毕竟第一次吸食的话...就只需勒戒...
所以到底这题的正解如何...我还挺困惑???
请版友们帮帮忙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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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7-11-15 23:00 |
jog0425
级别:
初露锋芒
x38
x69
分享:
▲
▼
第10条规第的确如你所说须判刑,
但第20条另有付款。
第 20 条
犯第十条之罪者,检察官应声请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 应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处所观察、勒戒,其期间不得逾二月
。
观察、勒戒后,检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据勒戒处所之
陈报,认受观察、勒戒人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应即释放,并为不起诉
之处分或不付审理之裁定
;
认受观察、勒戒人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检
察官应声请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处
所强制戒治,其期间为六个月以上,至无继续强制戒治之必要为止。但最
长不得逾一年。
依前项规定为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执行完毕释放后,五年后再犯第十条
之罪者,适用本条前二项之规定。
改变自己,面对自己的问题!!
一个人的态度会决定一个人的未来!!
失败是把钥匙,开启美好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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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1-15 23:58 |
zxcv0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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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5
分享: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民国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10 条 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7-11-16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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