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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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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96基5税务法规12题...
李先生申报本年度之综合所得税,共有营利所得$100万,土地出租之租金所得80万,买卖A车之财产交易所得40万,
同年度买卖B屋之财产交易损失有200万,请问综合所得总额为多少?? (考选部公布:C 180万)


疑问:综合所得总额为:十大所得 减除 免税所得,我认为「营利所得 100万+ 土地租赁所得80万+财产交易所得40万」=220万

      请问在这里,财交所得为「凡财产及权利而取得之所得」,为何买卖A车的财产交易所得不可计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2-27 09:57 |
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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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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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所得:不须减除成本、费用,以100万计入
   租赁所得:可扣除实际成本费用,若无附费用证明,以43%为成本费用率,
        故80万*(1-43%)=45.6万计入
   财交所得:出价取得者,依交易成交价,减除取得成本,以40万计入
  综合所得总额:100+45.6+40=185.6万   
                    -->约180万
 
表情   考试时怎么就是忘了43%, 初等加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2-27 23:56 |
胖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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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好像怪怪的 表情
应该是 综合所得税100+土地出租租金80=180万

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特别扣除额的财产交易损失:......其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之所得为限......

综合所得总额为:十大所得 减除 免税所得,我认为「营利所得 100万+ 土地租赁所得80万+财产交易所得40万」=220万;但李先生同年度买卖B屋之财产交易损失有200万,依所得税法第17条可扣除40万的财产交易损失,220-40=180万 表情


关关难过,关关过
坚持,能打败许多的不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30 10:28 |
oh2266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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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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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收入成本费用只能扣抵地价税  不适用43%
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以财产交易所得为限
因此 财交所得不计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7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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