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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be0123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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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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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急救!請問公法人問題? 行政法
各位大大你們好!小弟想請問:

我看書上寫   衍生的行政主體 : 公法人地位之行政主體,可區分為公法財團(如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團體 聯合團體) 公營造物及公法財團等! 那公營造物也就是公法人!     但今年96年地方政府特考之選擇題!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人!居然答案是公立大學! 請問老師 公立學校是公營造物不是嗎? 那為何又不是公法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30 14:00 |
sky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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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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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不包括公營造物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
事實上,在大法官釋字467號就有提到,目前我國的公法人有三類: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是機關。)
(3)其他公法人
如農田水利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30 14:37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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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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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一樓大大的說明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27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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