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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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和除籍是不一樣的,除籍是因為死亡、遷徙(包括遷出不同的戶政管轄區、住址變更、同址分戶、出境二年的遷出境外、住居所不明經催告或無需經催告而被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等)、喪失國籍等。除戶為原登記的「戶」除去,而另為新「戶」或「絕戶」,例如原戶長遷出、住變、死亡、辭去戶長而變更新戶長等情形,就原來那一戶的戶籍登記而言即是除戶;換言之,戶內人口-- 即戶長以外的人--戶籍變動為除籍,而戶長的變動就原戶籍而言為除戶。舉例來說戶長遷出後(戶長一人或戶長與其他戶內人口),如果要申請原戶籍資料,即為當時的除戶資料;如果只是戶內人口(戶長以外的人)遷出、死亡、住變、同址分戶等,就戶政而言則仍是「原戶籍的現戶資料內」。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到戶政事務所請領全戶戶籍謄本時,如果要包括現在已經除籍(死亡、遷出、住變、同址分戶等)的人的資料,要特別講明是要申請「包括非現住人口」的全戶戶籍謄本,否則那些已經除籍的人就不會被包括在裡面。
所以說,出境滿二年被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在作業上算是遷出的一種,是否除戶,要看當事人是不是戶長,如果是戶長就是除戶;不是戶長則是除籍。如果當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可以拿中華民國護照、要恢復戶籍的戶口名簿或是要恢復戶籍住所的房屋所有權狀等,到當地的戶政機關辦理恢復戶籍登記。
另外「自立為戶長」,想當然是戶內人口的遷出、住變或是同址分戶,就原戶籍登記而言,是除籍而不是除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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