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人事政风注意喔!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又改了Orz★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96.3.21)
第四条  
受理财产申报之机关(构)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人员、
    第五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相当简任第十二职
    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
    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
    事及监察人、第六款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
    机构首长、第七款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
    官、第九款县(市)级以上各级民意代表、第十款
    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法官、检察官之申报
    机关为监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申报财产
    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无
    政风单位亦无上级机关(构)者,由申报人所属机
    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
三、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
    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97.1.9)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九七0000二三四一号 令修正公布第四条条文
第四条
受理财产申报之机关(构)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
    定人员
、第五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相当简任
    第十二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
    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
    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第六款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
    长及附属机构首长、第七款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
    之各级主官、第十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
    法官、检察官之申报机关为监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申报财产
    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
    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无
    政风单位亦无上级机关(构)者,由申报人所属机
    关(构)指定之单位受理。
三、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
    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结论:只要是民意代表皆为监察院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0:16重新编辑 ]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09:56 |
m930091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过因为关系重大,所以还没施行
考试避免争议,应该不会考吧 表情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0:58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9300913于2008-01-15 10:58发表的 :
不过因为关系重大,所以还没施行
考试避免争议,应该不会考吧 表情

只是怕题目会直接问新修正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这样就没争议啰!所以还是要了解一下唷!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1:16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ze2900于2008-01-15 11:16发表的 :


只是怕题目会直接问新修正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这样就没争议啰!所以还是要了解一下唷!
申论也要注意唷!
例如:今年地特人事三等题目,就是直接问行政中立草案相关内容。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1:30重新编辑 ]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1:19 |
get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三等比较会问新法跟未来的方向(草案 表情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3:23 |
lovelydebbi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各位大大念书念得好仔细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7 21:2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2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