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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iu936u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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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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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各位先进关于遗失物拾得的问题
表情 表情 表情   最近有一个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新闻。
是说一名邮差在邮桶内连续收到两封没有署名、却装着现金共一万多元的信封,警方现已贴出公告,要找寻现金的主人。
可是,新闻报导说 ,依照法律,遗失物即使公告期满也不能归还给她,而是给她所属的公家单位
这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呢?
民法里面好像都没看到这样的规定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31 17:29 |
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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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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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tfiu936u于2008-01-31 17:29发表的 请问各位先进关于遗失物拾得的问题:
依照法律,遗失物即使公告期满也不能归还给她,而是给她所属的公家单位。
这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呢?
民法里面好像都没看到这样的规定啊?
由于该邮差是在执行业务中在邮箱中拾得该包金钱
依掳民法第 942 条受雇人、学徒或基于其他类似之关系,受他人之指示,而对于物有管领之
力者,仅该他人为占有人。
应该是用此条来解释吧?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1-31 18:03 |
tfiu93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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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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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going88前辈的答覆,很有道理耶表情。真是谢谢您解答了我的疑惑 表情 。祝福您新年快乐喔!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02 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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