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wi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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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天秤是衡量適不適當,簡單的說就是比例原則。殺人情有可原,是否非要殺人償命不可?
建構在社會秩序下,就是習慣,就是規約,尤其在集合住宅,眾人居住的地方,如果都是講究個人利益最大化 ,損及公眾的地方用平均來看,個人從損及公眾的行為中獲得一百塊的利潤,如果有一百戶,每一戶平均損失 也不過是一塊錢而已。
在公共政策裏,把這種個人擺著反正大家分攤而不用白不用的行為稱之為公有地的悲劇,因為取之於公眾,每 個人都擺著我不用別人也會用,競相使用的結果一定是整體負擔上升,直到每個人不能忍受的上限為止。
八十五度C很令人姤病的營業方式,幾乎每家店都把騎樓地擺桌設椅,據為營業場所,如果非要把個人利益正 當化,騎樓地是個人產權,當然應該自由利用。
如果又擴大一點,即使社區規約有每戶之門窗鐵窗樣式應一致,看起來也是不符合天秤。
如果又擴大,把住宅拿來設立公司行號,拿來經營私人俱樂部,進進出出都是打扮奇特的客人,這樣似乎也無 妨。
人們總是在維護自己個人利益時才會義正嚴詞。之前一個新聞,有人把車子停去家樂福停車場卻未購物,離去 時家樂福要求他未購物應繳停車費,他翻臉。
汽車停車格本來就該停汽車,法律不對"該"字作定義,台灣人民自動自發的,把該字換成了能字,於是汽車停 車格自然也能停摩托車。
這明明跟生活常識是一樣的,卻也能有人對這樣子的共識翻臉?認為不符合法律的衡平性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停車車種不依規定」,倒不作寬鬆的認定。汽車停在機車格,以及機車 停在汽車格裏,都屬於違規停車,會被拖吊外加處六百元罰鍰。
看來是法律大開倒車,離這 位網友的標準太遠。
我再舉出更特殊的例子問你, 1.某人把在地下室靠邊的停車格,作了格間成了一間茶水間,朋友來時在那邊看電視泡茶。(新聞曾報導) 2.某人把在公寓頂樓的天台作了格間,出租給學生當雅房。(新聞曾報導) 3.某人把公寓一樓外圍之走道,格起來作成了室外庭園。(新聞曾報導)
這些事不要犯到你頭上,也不要出現在你住的公寓,基本上你應該都不會覺得怎樣。 你們這種人我看多了,把別人的權益不當一回事,自己有丁點損失就暴跳如雷,開口閉口就是法律應該,法律 如何。我只知道多替別人想一想,尊重別人-正是:帝力於我有何哉,這句話最好的註解。根本不用法律。
[ 此文章被hotwingking在2008-07-18 18: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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