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4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新手法! 假科技公司之名经营签赌网 6嫌送办
新手法! 假科技公司之名经营签赌网 6嫌送办
更新日期:2008/04/25 00:03 记者吴金辉南市报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5/17/xxon.html

刑事警察局南部打击罪犯中心队长廖宗山,及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于96年12月间,共同接获线报指称,有南部地区不法集团以科技公司为名,实际从事百家乐网路签赌及诈欺之犯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警方遂派员并会同台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队、警一分局及警五分局共组联合专案小组,除报请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官郑深元专责指挥侦办外,于23日下午当场查获嫌犯邹福生、柯静茹、蔡仲尧、赖宪星、林宏翰、郑羽泛共6名嫌犯,全案依诈欺犯罪集团罪嫌移送侦办。

经专案小组数月之访查,确认以台南地区不法份子邹福生、林宏翰为首之犯罪集团,自92、96年间分别成立在南市东区「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在北区「宏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2家公司以资讯软体服务业等工作项目为幌子,向台南市政府申请营利登记,暗地经营百家乐签赌网站,设下谋职陷阱,并经由报纸广告,应征招揽电脑操作员。

面试后,经负责人邹、林二嫌提供3万点数,等同于新台币3万元试用3日后,加入百家乐签赌集团成员。试用期间,负责人以该公司是雅虎奇摩网站下游游戏「雅虎俱乐部」之追分站,并以研发可获取高分之追分法予应征者,谎称按追分法之押注方式,自然可以获取高分,并可自签注所得之积分中获取101000之获利。

而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宏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从中获利901000的分红。应征者如试用期满后表态不愿从事该工作,则由2公司之负责人邹福生、林宏翰等人告知,应偿还试用期间公司所给之3万元点数,致相关应征者被迫签立本票或支付等同之现金。

由于加入该签赌集团之谋职者,均认为可自签注中获取高额分红,而自掏腰包投入大额现金,或向公司借款再向邹福生、林宏翰嫌购买点数押注。最后均惨遭赔光,不仅需损失自行投注金额,且需偿还负责人邹福生、林宏翰等人试用期间之点数,诈骗谋职者之金钱。

主嫌利用谋职者强烈之求职意愿、薪资颇高,且无需高学历即可上班,以致为数众多之被害人陷入谋职陷阱中。为避免谋职者再陷入应征陷阱,警方亦在此呼吁,曾遭该不法犯罪集团诈骗之民众,应勇于出面指证,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彻底瓦解此一不法集团。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5 02:05 |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新闻是以新手法来报导
但其实早在10多年前
我刚退伍回来时
就曾经进入一家
以应征科技人员为名
但实际是叫我们打电话.看电脑跑一些资料
经过一星期后叫我们投资3万元去加入
不但可以有红利 还可以帮打电话来的人操盘
如果有赚又另外抽%
但可惜当时刚退伍 那来的3万元可投资
所以就没做啦
这里有一段文 几乎一模一样
"应偿还试用期间公司所给之3万元点数,致相关应征者被迫签立本票或支付等同之现金。"
所以来历不明的公司 如果给你甚么资料填写
千万要特别注意 别乱写
否则会被陷入圈套 当年我是中午出去后
就不回来啦 表情

后来想想一直认为是诈骗集团
看这报导 虽然公司名称不同
但内容非常相近 而且是我住的县市
所以很可能就是当年的公司或是集团出来的人员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5 02: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0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