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9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网路散播流言 当心触法
网路散播流言 当心触法
更新日期:2008/05/04 04:09
记者黄文锽特稿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4/78/yhx1.html

网路消息传播迅速,在青少年间成为主流媒体,但未经求证的消息来源,在网路上散播,轻则影响关系人日常生活,严重者甚至会造成恐慌,也可能让自己涉及社会秩序维护法或恐吓公众罪嫌,不可不慎。

爱滋针头伤人讯息,早在8年前就曾出现在网路上,不过当时地点不是花园夜市,而是台北的「娜娜鬼屋」,后来又出现变体版,地点又换到「华纳威秀影城」,内容大同小异,都是「朋友的朋友」到该处游玩,突然觉得手臂有刺痛,才发现遭针筒攻击,到医院验血后得知感染爱滋病。

按转寄键前…要三思
由于事态严重,不少网友透过电子邮件或在讨论区接到相关讯息后,在宁可信其有情况下,将文章转贴或转寄到友人信箱。

除了警告信以外,网路上还不时出现「帮忙找小孩」、「需要骨髓配对」、「育幼院征求爱心人士捐赠冬衣」等呼吁网友协助的信件。

经过分析,类似信件都有相同的传播模式,先在网路讨论区或电子邮件传播一段时间,然后消失,隔几年又原封不动、或是稍微改变内容,再度在网路蔓延。

「复殖传播」如果因此影响当事人权益,散播者甚至可能需要负上刑责,因此网友在收到类似电子邮件,要按下「转寄」按键时,还是要三思,以免损人不利己!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5-05 00:12 |
Cor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o(‧""‧)o      o(‧""‧)o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40 鲜花 x38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通常这类型的信件,第一次看看~心想要小心。
然后就直接删除~

1.寄给我的人~是大量寄件的,里面和我通讯录人差不多...也不太需要再寄了
2.不想寄 表情 这类型太多了...真要寄还寄不完呢 表情
---------------------
想问个题外话,
我倒是比较介意一点,就像是不爽区一样。以当时的情绪再自己日志里说出来的气话(多半不雅),
那会触法吗?

之前看到有学生在自己的网志骂学校主任(没有写出名字),可是却以影射性控告这位学生,
网志是在写自己私密或生活中的点滴...如果不满的日记都要被告...那有相当多的网志都不合格=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5-05 08:31 |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Cora于2008-05-05 08:31发表的 :
通常这类型的信件,第一次看看~心想要小心。
然后就直接删除~

1.寄给我的人~是大量寄件的,里面和我通讯录人差不多...也不太需要再寄了
2.不想寄 表情 这类型太多了...真要寄还寄不完呢 表情
---------------------
想问个题外话,
我倒是比较介意一点,就像是不爽区一样。以当时的情绪再自己日志里说出来的气话(多半不雅),
那会触法吗?

之前看到有学生在自己的网志骂学校主任(没有写出名字),可是却以影射性控告这位学生,
网志是在写自己私密或生活中的点滴...如果不满的日记都要被告...那有相当多的网志都不合格= =
的确 任何的语言 都有可能会触法
之前有人骂 三个字 被罚3万元
但要看内容 如果只是疏发不满而已
如果没有牵涉人身攻击或恶性辱骂
那目前仍然无法可管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05 14: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5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