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3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h52533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户政人员、地政人员最容易被告,真的吗?
之前上法绪课,老师提及公务人员中户政人员和地政人员
最容易被告,不小心笔误写错都会被当成是伪造文书,
老师还特别说公务人员如果被告,一定要说是过失的
处罚会比较轻,如果承认是故意的处罚会更重。
想请教有亲友在户政或地政上班的人,或自己已经考上的人,
有没有那么严重?最容易会被当成被告?
想考又不敢考,想甘脆改考别的类科算了,尚未作决定,
请大家帮忙提供意见,谢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以下有分享我的实务经验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5-25 10:01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了你的问题
我只能说
那老师一定没有实务经验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5 12:45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说明

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称公文书(刑10参)
伪造变造公文书罪(刑211)须"无权更改而非法涂改"
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含过失)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刑213)为"有权登载而故意登载不实"
其之故意限于"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不与焉(46台上377)

"笔误写错"即为过失
哪来伪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之问题

再者

户籍法24条
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为更正之登记。
户籍法45条
变更、更正、撤销或注销登记,以本人、原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土地法69条
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登记完毕后,发见登记错误或遗漏时,非以书
面声请该管上级机关查明核准后,不得更正。但登记错误或遗漏,纯属登
记人员记载时之疏忽,并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记机关迳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条
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
申请更正之。

国赔法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以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被告(9条参)而非该公务员
>且限于该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才有求偿权。


看了你的问题,
如果不是你自己断章取义误会老师的意思,
那就是「"老师"!该再进修了吧!」

真是「尽信书(师)不如无书(师)!」 表情


实务上自己去申请登记、请领誊本、申请复丈(户政、地政),如当下发现错误,即可凭证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务、建设)、行政(如担任采购)等类科(与厂商接触),地政户政都是依人民申请办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拗成过失,办理更正即可。

没那么严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蛮高的,加油! 表情

(参考资料:法律系及实务界的自己)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您的资讯提供!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5 13:59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那么严重吗?不过,通常户政机关处境,还是要比地政机关「好」那么一点点。但,被投诉?粉正常的事儿,有时会被修理一下下!至于,和法官见面?不能说是:绝对没有。基本上,少之又少,偶尔会有同仁,被请去说明一下,主要是因为法官对于牵涉到户政的东西,非到在必要时,很少请同仁到庭﹝证人的身份﹞,说明一下。安啦,谨守本份不会有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8 10:45 |
巧剪人间情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hyulih于2008-05-28 10:45发表的 :
有那么严重吗?不过,通常户政机关处境,还是要比地政机关「好」那么一点点。

没错!地政的压力会比户政大许多,至于有没有挨告的可能,确实有,我曾待过地政事务所,记得我离开的那一年,同事发生了笔误,在设定抵押时少写了一个零,结果层层关卡的审核居然没有人发现,事后,土地所有人发现地政事务所的笔误,他又把土地拿去借了第二胎,等于一地二卖.....
最后损失当然..国家要负责啰.........


へ~眼光,是你的智慧;运气,是你的福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3 11:2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2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